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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扩权县(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以及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四)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地区和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实物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处置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和登记、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和监管、资产清查、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四)审批行政事业单位规定限额以上或特定资产的产权变动事项,组织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负责行政事业单位改革改制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和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审批及国有资产收入(收益)的监督管理; (六)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七)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考核评价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绩效管理; (八)监督、指导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九)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 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审核报批手续; (五)负责与本单位尚未脱钩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六)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七条 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