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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吉市政办发[2008]23号
【颁布时间】 2008-12-17
【实施时间】 2008-12-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245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文化娱乐场所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吉林市文化娱乐场所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吉林市文化娱乐场所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全面加强我市文化娱乐场所管理,吸取教训,消除隐患,促进全市文化市场安全、有序、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的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切实落实全市冬季消防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省有关部门《关于开展文化娱乐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彻底消除全市各类文化娱乐场所中的安全隐患,集中整治无证经营的文化娱乐场所,杜绝各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建立各部门协同配合的长效管理机制,为保障我市经济实现再翻番的目标营造平安、和谐的文化市场环境。
  
  二、工作任务
  
  整治重点是各类无“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无娱乐经营许可证、无营业执照的歌厅、舞厅、游艺厅等娱乐场所和超范围经营演出项目的营业性演出场所及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一)坚决关停、取缔消防不合格的文化娱乐场所。
  
  各级文化、消防、工商部门要根据管理权限对所管辖的文化娱乐场所逐一进行排查,凡无“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的经营场所必须立即关停;虽已通过消防安全检查,但又擅自改变原房屋结构、疏散通道、疏散楼梯以及其他违反消防法规的经营场所必须立即关停、整改,直至达到合格标准并经消防部门验收。
  
  (二)严格审核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的歌舞娱乐场所。
  
  对各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批准文件、环保批准文件、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进行审核,凡属无证经营或证照不全的,应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能够达到审批条件和标准的各部门要按照相关审批条件、标准和程序,及时核发相关证、照或审批文件;对不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歌厅、舞厅、游艺厅等场所,要坚决取缔。
  
  (三)规范管理超范围经营的酒吧等营业性演出场所。
  
  凡经营演出项目的酒吧等营业场所必须到工商部门申请增加演出项目,并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到当地文化行政部门备案,接受相应的管理。凡无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中未标明营业性演出项目,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场所,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由工商部门予以取缔。
  
  (四)严格执行娱乐场所人均营业面积的规定。
  
  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在审批、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时要按照文化部规定的单位消费者人均占有营业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的标准,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从严查处超标准接纳消费者的营业场所。
  
  (五)严厉查处各类文化娱乐场所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行为。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严厉打击网吧、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违规行为,严厉打击游艺娱乐场所法定节假日以外接纳未成年人、演出场所演出禁止内容的违规行为。
  
  三、责任分工
  
  整治工作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即“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各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市政府的部署,明确整治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督促各县(市)区及基层单位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市文化局:市文化局是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整治方案的起草,各相关部门的工作协调,基础材料汇总;落实市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查处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违规经营的工作任务。
  
  各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专项整治的协调工作;对辖区内歌厅、舞厅、游艺厅、营业性演出场所进行全面排查,摸清无证及证照不全经营场所情况,函告相关部门;对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设立条件的娱乐场所按规定履行程序,发放《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联合工商、公安部门取缔无证经营的娱乐场所。
  
  市公安局:加强文化娱乐场所治安管理,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营造良好的文化市场治安环境;落实专项整治工作责任,配合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搞好专项整治工作。
  
  市消防支队:负责加强全市文化娱乐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全面排查并彻底清除消防安全隐患,全面关停未经消防验收的文化娱乐场所。
  
  市工商局:明确与各县(市)区工商分局的职责分工,督促基层单位按时完成专项整治任务;联合文化、公安部门取缔无证经营的娱乐场所;取缔超范围经营营业性演出项目的场所;对符合设立条件并取得文化、消防、环保等项审批手续的娱乐场所依法办理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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