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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申请家庭自有住房经鉴定为危房,且鉴定结论适用于整幢房屋危险且无维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参照无自住房情形处理。 (二)申请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 3 年内转让住房的,是指以出售、赠与等其他合法方式转让住房的情形,不包括司法裁判抵债、协议抵债方式转让的住房。 第十九条 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将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申请家庭按一户一档的管理模式,建立健全保障对象信息资料档案,并实施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按评分高低、轮候顺序等因素实施安排住房实物配租。评分分数相同的,可通过摇号方式确定先后顺序。 第二十条 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评分标准如下: (一)无自住房户计15分; (二)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6平方米以下(含 6平方米)计 8分;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 6平方米以上计 6分; (三)低保住房困难家庭计 10分,非低保住房困难家庭计 6分; (四)申请家庭成员每增加一代加 2分; (五)家庭人口为 1人的计 2分,每增加1人加计0.8分; (六)申请家庭经确认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且轮候时间在 4个月(含4个月)以上,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每轮候时间增加 1个月加计0.5分; (七)申请家庭属烈士遗属、优抚对象、孤老、残疾人的,加 3分。 第五章 货币补贴 第二十一条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超过8平方米(含8平方米)以上的,原则上采取发放货币补贴的方式实施住房保障。 申请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货币补贴额按照人均保障住房建筑面积、家庭人口数、补贴标准、经济收入状况等因素确定。 第二十二条 货币补贴计算公式为:货币补贴额=(人均保障住房建筑面积-家庭人均现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家庭人口数×补贴标准×补贴系数,具体如下: (一)人均保障住房建筑面积标准:按市政府公布的当年保障面积标准执行; (二)家庭人口数:按申请人家庭户口簿记载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家庭成员核定; (三)补贴标准:按市政府公布的当年租赁住房货币补贴标准执行; (四)补贴系数:属低保住房困难家庭的,按补贴标准的100%计发,补贴系数为1;属非低保的 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按补贴标准的80%计发,补贴系数为 0.8。 对前款第(一)、(三)项规定的补贴标准、人均保障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二十三条 租赁住房货币补贴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区房产管理部门向申请人出具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确认书; (二)申请人与区房产管理部门签订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协议书; (三)区房产管理部门按月在指定银行将补贴款存入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帐户内。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领取租赁住房补贴后,应当自行到市场上租赁住房。申请人与房屋出租人议定的房屋租金超过核定的租赁住房补贴额的,超过部分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六章 实物配租 第二十五条 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8平方米的保障对象,可申请住房实物配租。 第二十六条 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住房面积为保障对象家庭现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计算公式为:配租面积=(人均保障住房建筑面积-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家庭人口数。 家庭人口数按申请人家庭户口簿记载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家庭成员核定。 第二十七条 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保障住房房源筹集及储备情况,编制实物配租方案及计划,做好报批及公布实施工作,接受监督。 第二十八条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在申请实物配租轮候期间,可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实施住房保障。 第二十九条 实物配租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区房产管理部门向申请人出具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确认书; (二)申请人凭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确认书,按批准配租住房的房型、面积及评分高低顺序等选定住房; (三)申请人与区房产管理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四)区房产管理部门开具廉租住房入住通知书,申请人持该通知书办理有关入住手续。 对前款第(三)项规定,可按廉租住房房源筹集渠道,由房屋产权人与申请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或者经房屋产权人委托,由区房产管理部门与申请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第三十条 实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