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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昆政办[2008]150号
【颁布时间】 2008-12-16
【实施时间】 2008-12-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254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区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昆明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昆明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名牌战略,加强名牌产品的培育、保护和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能力,根据《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和《云南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昆明名牌产品(包括工业产品、农产品和服务产品等,下同)是指实物或服务质量达到市内同类产品(或服务产品)的先进水平,在省、市及更大地域的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顾客)满意度高的某一产品,或在我市某一特定区域内,基于某一产业集群所形成的具有相当规模、较大市场占有率、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等优势的某一类产品的集体品牌。
  
  第三条 昆明市人民政府设立由昆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经委、科技、财政、农业、工商、环保等政府部门及相关行业协会、专家、学者组成的昆明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名推委),负责确定昆明名牌产品推进工作的目标、原则和范围,并对依本办法进行评价的产品进行最终认定。
  
  名推委办公室设在昆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名推委的具体日常事务,承担组织、协调工作。名推委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协助和配合工作。
  
  第四条 昆明名牌产品认定工作,坚持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并实行总量控制,优中择优,不搞终身制。
  
  第五条 培育、发展名牌产品坚持以国家产业导向和市场需求为主导,重点扶持、引导我市支柱产业、特色产业、高新技术产业。
  
  第六条 各级政府应将实施名牌战略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纳入年度目标任务体系,制订完善名牌产品培育规划,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积极鼓励、支持企业或组织申报、创建昆明名牌产品,争创云南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对在实施名牌战略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企业或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申报昆明名牌产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或组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申报产品与核准的经营范围一致,工业产品、农产品和服务产品应具有注册商标;
  
  (二)企业或组织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条件、技术装备或良好的服务设施、服务环境,技术创新、产品开发和市场应变能力居行业前列;
  
  (三)企业或组织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
  
  (四)企业或组织应建立健全标准体系,产品应符合国家、省、市或行业的质量、安全技术标准,对产品形成的全过程实施标准化管理,并按标准(规范)组织生产或提供服务;
  
  (五)企业或组织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用户(顾客)满意程度高;
  
  (六)企业或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未出现重大质量责任事故;
  
  (七)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要求,批量生产、经营已满三年;
  
  (八)产品达到一定经济规模,年销售额、实现利税位于本行业前列,农产品销售收入、服务产品营业收入居全市同类产品前列,并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九)实物或服务质量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市内领先地位,并达到国际、国内或省内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居市内同类产品前列;
  
  (十)产品列为昆明高新技术的,经营满两年的。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昆明名牌产品的申请:
  
  (一)使用国外商标及含国外商标的联合商标产品;
  
  (二)注册地址不在昆明市内的企业或组织;
  
  (三)用户(顾客)反映质量问题较多的产品;
  
  (四)列入国家强制管理范围,但尚未获得生产许可和通过强制认证的产品;
  
  (五)近三年内国家、行业和省、市级质量监督抽查被判定为不合格或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及国内外重大索赔事件的产品;
  
  (六)近三年内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企业或组织。
  
  第九条 昆明名牌产品主要评价指标为:
  
  (一)以市场占有率、用户满意度或用户满意率为主要内容的市场评价;
  
  (二)以产品质量水平、质量管理水平为主要内容的质量评价;
  
  (三)以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为主要内容的效益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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