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南府办[2008]264号
【颁布时间】 2008-12-15
【实施时间】 2008-12-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256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费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费资助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南宁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费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的有关精神,帮助城乡贫困家庭学生顺利接受中等职业教育,促进教育公平,加快我市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市委、市政府决定对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资助政策。为确保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费资助工作的顺利开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学费资助的范围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费资助是指对就读南宁市所属中等职业学校(包括公办、民办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南宁市户籍在校一、二年级学生,实行学费资助,三年级学生实行工学结合、顶岗实习。高中起点且学制为1-1.5年的学生不享受学费资助。
  
  二、学费资助的时限
  
  南宁市实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费资助政策的期限暂定为2008-2010年三年。按照新人新办法的原则,从2008年秋季学期起至2010年,对就读南宁市所属中等职业学校(包括公办、民办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南宁市户籍在校学生,实行学费资助。2008年秋季学期,资助一年级的库区移民、扶贫异地安置人员、城镇低保人员、农村特困家庭、被征地拆迁户子女及退伍士兵和国办福利机构大龄孤儿(简称七类特定人员)全部学费,资助其他一年级学生50%学费;2009年和2010年,资助一、二年级七类特定人员全部学费,资助其他一、二年级学生50%学费。
  
  三、学费资助的标准
  
  南宁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费资助,在市区的学校按专业大类确定一个统一资助标准进行(统一资助标准见附件1)。属于“七类特定人员”的学生按照各专业大类统一资助标准实行全额资助。其他南宁市户籍学生资助50%学费,其中各校的同一专业原经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标准高于统一资助标准的,按专业大类统一确定的资助标准的一半给予学校财政资助;低于统一资助标准的按实际收费标准的一半资助。教材费、住宿费等其他费用仍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
  
  在六县辖区内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资助标准,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四、审批程序
  
  (一)学生申请。学生于开学后的1个月内根据资助申请条件,向所在学校申请,并递交《南宁市中等职业教育学费资助申请表》(见附件2)、户口簿或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如:库区移民、扶贫异地安置人员、城镇低保人员、农村特困家庭、被征地拆迁户子女及退伍士兵证明和国办福利机构大龄孤儿证明等)。
  
  (二)学校审核。学校成立学生学费资助审核委员会,负责制定本校学生申请学费资助的审核办法、学生资格的审核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严格审核学生的申请材料。审核委员会主任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副校长担任,成员由学校政教处等相关部门领导组成。
  
  学生学籍登记办理完毕后,学校开始审核学生学费资助申请材料;并组织教师深入学生家庭、学生所在社区(村)或学生家长所在单位进行走访或以其他有效方式,核实申请学生的条件。确认符合资助条件后,学校将拟享受资助学生名单及资助金额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三)学校报送材料。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南宁市中等职业教育学费资助申请表》(见附件2)、《南宁市中等职业学校学费资助专项经费明细表》(见附件3)、《南宁市中等职业学校学费资助专项经费汇总表》(见附件4)一式两份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录取新生简明登记表》报送市(县)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同时报送经物价部门审核的学校各专业学费标准的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学生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其中,市区内的公办、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材料直接报送市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市属技工学校的材料须经市劳动保障局审核汇总并填写《南宁市中等职业学校学费资助专项经费汇总表》后,报送市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市卫生学校须经市卫生局审核汇总并填写《南宁市中等职业学校学费资助专项经费汇总表》后,报送市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县辖区范围内的公办、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材料直接报送县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南宁市中等职业教育学费资助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审核后归还学校,由学校自存备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