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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南府办[2008]266号
【颁布时间】 2008-12-15
【实施时间】 2008-12-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257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加强井盖类设施维护与监管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四、主要任务与责任分工
  
  (一)开展一次专项整治活动
  
  各单位制订本部门具体工作计划及方案(2008年11月19日前),在自治区成立50周年大庆期间开展一次井盖类设施的专项整治活动。2008年12月10日前要完成重要线路、重要道路和重要区域井盖及附属设施的整治,对井盖缺损、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要在12小时内进行处置,如需采取施工性措施的,必须在6小时内进行围护、设立警示标识等应急处理;在2008年12月31日前完成其它道路区域井盖及附属设施缺损的整治。
  
  责任单位:各井盖类设施的权属单位
  
  监督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监督中心、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井盖的权属单位和部门在井框内壁标识产权单位名称及联系电话
  
  责任单位:各井盖类设施的权属单位
  
  监督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井盖权属单位对新建或被损被盗后需进行更换补充的井盖,应优先采用复合材料井盖或非铁质材料井盖;有条件的井盖权属单位还应将现状采用易盗易损铁质材料的井盖,逐步更换为复合型材料或非铁质材料井盖
  
  责任单位:各井盖类设施的权属单位
  
  监督单位:市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四)各单位建立一支快速处置井盖类设施的应急队伍
  
  在南宁市区道路和区域上设置有井盖类设施的单位,要加强巡查和监管力度,建立一支应急处置队伍,配备专职抢修人员、车辆和材料,发现问题及时抢修,对于有人身安全隐患的井盖类设施要及时响应、及时更换和维护,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
  
  责任单位:各井盖类设施的权属单位
  
  监督单位:城市管理局、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五)加大对偷盗、损毁井盖类设施的查处力度
  
  公安、工商、城管、城区(开发区)等多部门联手开展打击偷盗井盖的不法行为,严厉查处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在井盖设施上进行施工作业、堆放建筑材料,在人行道井盖上车辆碾压等有损井盖设施的行为。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城区(开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配合单位:市工商局、市城市管理局、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六)建立首问负责制
  
  任何一个单位或部门在接到井盖缺损的信息时,都要无条件地及时到设施现场处置,短期内无法处置完成的,必须对现场进行围护,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因井盖类丢失、损坏而发生安全事故。当接收到井盖缺损信息的单位抵现场确认井盖不属本单位权属时,应及时将该井盖的权属单位反馈到市指挥中心,同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才可离开;指挥中心根据接到的反馈信息改派到权属单位,该井盖设施的权属单位须在90分钟内派专人到现场确认,更换本部门的安全警示并进行处置。
  
  责任单位:各井盖类设施的权属单位
  
  监督单位:市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七)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各井盖类设施的权属单位收到井盖类设施缺损的信息后,要及时响应,派人到现场进行处置。对于响应不及时、不处置的部门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24号令)由监督中心提出问责建议,报市纪委、监察局、效能办进行问责。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监督中心
  
  监督单位:市监察局、市效能办
  
  (八)实行举报奖励办法
  
  根据《南宁市举报盗窃、破坏、非法收购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南府发[2005]128号),对举报盗窃、破坏、非法收购井盖类设施(市政公用设施)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由市、城区、开发区市政管理部门按照《办法》规定给予物质奖励,并严格为其保密。
  
  对于举报盗窃、破坏、非法收购井盖类设施(属权属单位的)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由该井盖类设施的产权单位给予物质奖励,并严格为其保密。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井盖类设施的权属单位
  
  (九)建立应急处置机制
  
  1、制定井盖缺损应急方案,设定应急管理程序,公布24小时监督电话,发动全社会广泛参与监督。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井盖类设施的权属单位
  
  2、对于无主的井盖类设施缺失或较大破损,严重影响人身安全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相关单位实行应急处置,进行井坑填埋封口处理。
  
  3、对于特殊单位(如部队)的井盖类设施缺失或较大破损,严重影响人身安全的,由井盖类设施的业主及时处置;找不到业主或确定不了业主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相关单位实行应急处置,进行井坑填埋封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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