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四、主要任务与责任分工 (一)开展一次专项整治活动 各单位制订本部门具体工作计划及方案(2008年11月19日前),在自治区成立50周年大庆期间开展一次井盖类设施的专项整治活动。2008年12月10日前要完成重要线路、重要道路和重要区域井盖及附属设施的整治,对井盖缺损、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要在12小时内进行处置,如需采取施工性措施的,必须在6小时内进行围护、设立警示标识等应急处理;在2008年12月31日前完成其它道路区域井盖及附属设施缺损的整治。 责任单位:各井盖类设施的权属单位 监督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监督中心、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井盖的权属单位和部门在井框内壁标识产权单位名称及联系电话 责任单位:各井盖类设施的权属单位 监督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井盖权属单位对新建或被损被盗后需进行更换补充的井盖,应优先采用复合材料井盖或非铁质材料井盖;有条件的井盖权属单位还应将现状采用易盗易损铁质材料的井盖,逐步更换为复合型材料或非铁质材料井盖 责任单位:各井盖类设施的权属单位 监督单位:市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四)各单位建立一支快速处置井盖类设施的应急队伍 在南宁市区道路和区域上设置有井盖类设施的单位,要加强巡查和监管力度,建立一支应急处置队伍,配备专职抢修人员、车辆和材料,发现问题及时抢修,对于有人身安全隐患的井盖类设施要及时响应、及时更换和维护,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 责任单位:各井盖类设施的权属单位 监督单位:城市管理局、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五)加大对偷盗、损毁井盖类设施的查处力度 公安、工商、城管、城区(开发区)等多部门联手开展打击偷盗井盖的不法行为,严厉查处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在井盖设施上进行施工作业、堆放建筑材料,在人行道井盖上车辆碾压等有损井盖设施的行为。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城区(开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配合单位:市工商局、市城市管理局、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六)建立首问负责制 任何一个单位或部门在接到井盖缺损的信息时,都要无条件地及时到设施现场处置,短期内无法处置完成的,必须对现场进行围护,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因井盖类丢失、损坏而发生安全事故。当接收到井盖缺损信息的单位抵现场确认井盖不属本单位权属时,应及时将该井盖的权属单位反馈到市指挥中心,同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才可离开;指挥中心根据接到的反馈信息改派到权属单位,该井盖设施的权属单位须在90分钟内派专人到现场确认,更换本部门的安全警示并进行处置。 责任单位:各井盖类设施的权属单位 监督单位:市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七)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各井盖类设施的权属单位收到井盖类设施缺损的信息后,要及时响应,派人到现场进行处置。对于响应不及时、不处置的部门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24号令)由监督中心提出问责建议,报市纪委、监察局、效能办进行问责。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监督中心 监督单位:市监察局、市效能办 (八)实行举报奖励办法 根据《南宁市举报盗窃、破坏、非法收购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南府发[2005]128号),对举报盗窃、破坏、非法收购井盖类设施(市政公用设施)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由市、城区、开发区市政管理部门按照《办法》规定给予物质奖励,并严格为其保密。 对于举报盗窃、破坏、非法收购井盖类设施(属权属单位的)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由该井盖类设施的产权单位给予物质奖励,并严格为其保密。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井盖类设施的权属单位 (九)建立应急处置机制 1、制定井盖缺损应急方案,设定应急管理程序,公布24小时监督电话,发动全社会广泛参与监督。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井盖类设施的权属单位 2、对于无主的井盖类设施缺失或较大破损,严重影响人身安全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相关单位实行应急处置,进行井坑填埋封口处理。 3、对于特殊单位(如部队)的井盖类设施缺失或较大破损,严重影响人身安全的,由井盖类设施的业主及时处置;找不到业主或确定不了业主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相关单位实行应急处置,进行井坑填埋封口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