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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发改能源[2007]2256号
【颁布时间】 2007-09-06
【实施时间】 2007-09-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264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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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中央预算内投资,视情节轻重可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
  
  (二)违反程序未按要求完成项目前期工作的;
  
  (三)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
  
  (四)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或竣工完成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对项目单位的资金申请报告审查不严、造成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损失的,要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级投资主管部门不按时提交以上年度项目进展情况报告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受理其本年度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十五条 有关中介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提出的评估意见水平低下、严重失实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承担国家发展改革委咨询评估任务的资格、降低咨询资质等级等处罚,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二)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原则批准资金申请报告的;
  
  (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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