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署税函[2002]329号
【颁布时间】 2002-08-13
【实施时间】 2002-08-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26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海关总署关于在江苏昆山和上海松江出口加工区进行深加工结转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接上页]

  四、未经实质性加工的进区料件(包括境外进口料件和境内区外国产料件),不得以深加工结转名义转出区外。
  
  五、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除特殊情况外,对转至其他出口加工区或保税区的,应当比照转关运输监管方式办理结转手续;对转至区外加工贸易企业的,不采用转关运输监管方式办理结转手续。
  
  六、出口加工区企业生产的产品深加工结转至其他出口加工区或保税区的,转出、转入企业应当按照进口转关的直转方式办理深加工结转手续:
  
  (一)转出企业填制形式《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凭转出和转入企业双方填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双方的购销合同或协议、发票、装箱单及其他相关证件向转出地主管海关办理深加工结转申请和出区的备案手续;
  
  (二)转出企业向转出地主管海关报送《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电子数据,并持以下单证向海关办理转关手续:
  
  1.《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2.《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一式四联);
  
  3.《汽车载货登记簿》。
  
  (三)转出企业递交的《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经转出地主管海关与形式《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核对无误后,一联由海关留存,其余三联由企业带交出口加工区卡口海关监管人员;
  
  (四)结转货物运至出口加工区卡口后,由海关人员核对并加封,在纸本《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和计算机中批注封志号,一联留存、二联做关封由承运人交转入地海关。转出地海关在货物放行后向转入地海关发送转关申报电子数据。对海关确定需查验的货物,转出企业应当将货物运至查验场地,由海关实施查验后,再办理上述转关手续。
  
  (五)结转货物运抵转入地后,转入企业应当填制《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凭下列单证向转入地主管海关办理转关核销和进区的备案手续:
  
  1.《进境货物备案清单》;
  
  2.购销合同(协议)、发票、装箱单;
  
  3.关封;
  
  4.《汽车载货登记簿》。
  
  (六)转入地主管海关在核对单证、单货相符及封志无误后,核注《汽车载货登记簿》,并向转出地海关发送转关核销电子回执;
  
  (七)转入企业在办结上述手续后向转入地海关领取形式《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有关证明联;
  
  (八)转出企业在其主管海关收到转关核销电子回执后,向海关领取《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的加工贸易核销联;
  
  (九)转出、转入企业在填报《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和《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时,运输方式应当填报“其他”(代码“9”)、监管方式应当填报“出口加工区成品进出区”(代码“5100”)、保税区内转入企业监管方式应当填报“保税间货物”(代码“1200”)、起运国应当填报“中国”(代码“142”)。
  
  七、出口加工区企业生产的产品转运至其他出口加工区或保税区时,采用汽车以外转关方式的,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八、出口加工区企业生产的产品结转至其他出口加工区或保税区,不能办理转关的,可由企业自行运输。转入区主管海关应当向转入企业收取货物等值的担保金。货物运抵转入区并经海关核对无误后,主管海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担保金退还企业。
  
  九、出口加工区企业生产的产品结转至区外加工贸易企业深加工的,区外企业应当按照《关于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暂行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区外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
  
  (一)专营维修、设计开发的;
  
  (二)涉嫌走私、违规并正在查处过程中的;
  
  (三)其它不符合深加工结转监管条件的。
  
  十、出口加工区企业生产的产品结转至区外加工贸易企业深加工时,区外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供担保,风险担保金的额度由转入地主管海关确定。担保方式可采用银行保付保函形式。但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不提供担保:
  
  (一)与海关实行加工贸易联网监管的企业;
  
  (二)转入的货物已实行台帐保证金“实转”的;
  
  (三)转入企业为A类企业的;
  
  (四)与区内转出企业开展长期结转业务,由转入地主管海关在手册备注栏内批注认定,并经转出地主管海关审核同意的。
  
  十一、对出口加工区企业生产的产品结转至区外加工贸易企业的,海关采用一次审批,分批结转的监管方式。转入企业在申领《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以下简称《登记手册》)后,即可凭《申请表》向转入地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转入地主管海关和转出地主管海关批准后,可分批办理结转送货报关手续。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