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署税函[2002]329号
【颁布时间】 2002-08-13
【实施时间】 2002-08-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26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海关总署关于在江苏昆山和上海松江出口加工区进行深加工结转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接上页]

  十二、出口加工区企业生产的产品结转至区外加工贸易企业深加工的,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
  
  (一)转入企业凭《登记手册》、购销合同或协议、《申请表》(一式四联)等有关单证向转入地主管海关提出申请。转入地主管海关审核批准后,在《申请表》上批注同意并注明风险担保金的数额。经审核不予收取风险担保金的,应当明确注明原因。《申请表》一联留存,其他三联由转入企业交区内转出企业,并通过计算机网络把合同备案数据传输至转出地主管海关;
  
  (二)转出企业应当凭出口加工区管委会的批准文件,在转入地主管海关批准的《申请表》上填写本企业的相关资料并加盖企业印章后,向转出地主管海关申请办理深加工结转手续;转出地主管海关在审批企业结转申请时,应当根据结转企业的实际情况签注是否批准分批送货报关的意见,办结审批手续后,将《申请表》一联留存、二联交企业凭以办理结转报关手续;
  
  (三)转入、转出企业凭《登记手册》、《申请表》、购销合同(协议)、发票、装箱单等单证向转出地主管海关办理进口报关和出区的备案手续;
  
  (四)对于经海关批准实行一次审批、分批送货、统一报关的,转出企业应当按海关批准的时限和货物数量进行实际送货,转入企业收货后应当在《保税货物实际结转情况登记表》上登记、签章。在结转计划执行完毕后,转入、转出企业应当按本条第(三)项的规定办理手续;
  
  (五)转入、转出企业在办理报关手续时,应当按照《海关总署关于1997年修订部分海关统计指标的通知》(署统[1996]1105号)和《海关总署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和明确出口加工区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填制要求的通知》(署通[2000]747号)的有关规定,准确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十三、深加工结转的转出、转入企业应当按照海关规定如实、准确地向海关申报结转货物的品名、商品编码、规格等项目。转出地、转入地海关应当对申报数据进行审核。
  
  十四、区内转出的货物因质量不符等原因发生退运、退换的,转出地主管海关按退运、退换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十五、转出企业按深加工结转方式将产品销售出区的,一律开具出口销售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转入、转出企业一律以外币结算;转出地主管海关应当向转出、转入企业签发有关进出口收、付汇证明联。
  
  十六、转入、转出企业和运输单位违反本操作规程的,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十七、本操作规程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十八、本操作规程自文到之日起实施。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
  

  申请表编号: 购销合同(或协议)号:
  
  ┌─────────────────────────────────────────────┐
  │海关│
  ├─────────────────────────────────────────────┤
  │我 公司(企业) 号《登记手册》项下需与 出口加工区 │
  │公司(企业)结转保税货物,特向你关申请,并保证遵守海关的有关监管规定。申请结转│
  │货物情况:│
  ├────┬────┬────┬─────┬────┬──┬────┬──────┬────┤
  ││││││││││
  │序号│ HS编码 │品名│规格│单价│总价│币制│数量│单位│
  ├────┼────┼────┼─────┼────┼──┼────┼──────┼────┤
  ││││││││││
  ├────┼────┼────┼─────┼────┼──┼────┼──────┼────┤
  ││││││││││
  ├────┼────┼────┼─────┼────┼──┼────┼──────┼────┤
  ││││││││││
  ├────┼────┼────┼─────┼────┼──┼────┼──────┼────┤
  ││││││││││
  ├────┴────┴────┴─────┼────┴──┴────┴──────┴────┤
  │转入企业地址:法定代表:│转出企业地址:法定代表:│
  ││电话:报关员:│
  │电话:报关员:│ 电话: │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