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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落实依法行政报告制度。严格实行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制度,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12月30日前,向同级人大及常委会和上级政府报告本年度依法行政情况。政府各部门应当在每年的12月25日以前,向本级政府报告本年度的依法行政情况。部门重大执法活动或专项整治活动也要向政府提交专项报告,接受监督指导。 (四)加大责任追究力度。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呼伦贝尔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行为(即:无法定依据,法定职权,越权、滥用权力,违反程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行为不当,不作为行为),对其部门及具体承办人和直接主管负责人,根据过错形式,危害大小,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离岗培训,取消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追偿赔偿费用,给予行政处分,转交司法机关等处理。建立健全政府法制办与监察、人事部门共同追究的联办机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加强执法人员法制培训,增强法制意识和工作能力。所有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前或资格认证过程中必须通过正规的法律培训和严格考试,取得执法资格;法制机构和执法部门,按照培训制度要求,每年做好培训计划,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整体培训;培训要具有针对性。通过各种方式的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办案技巧,综合素质,执法水平。 八、相关保障措施要求 (一)完善行政执法财政保障机制。要建立统一的公共财政体制,逐步实现规范的部门预算。具有执法任务而且工作量大的部门应当设定执法专项经费预算,保障行政执法工作;行政复议经费和国家赔偿金应当单独预算;经编委(办)批准成立的专业执法队伍(事业编制),应当全额拨款列入财政预算,改变其具有公共管理和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差额拨款或自收自支的状况。 (二)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和执法队伍建设。政府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工作和履行内部监督中起着组织推进的重要作用。各级党委、政府以及编制部门应对他们的工作予以大力支持和重视。使政府法制机构的设置、人员配备与目前工作任务相适应。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政府法制办的职能职责要求,按照当前市县法制监督的需要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程序,可成立相应的机构,充实人员,加强政府法制工作。要建设一支法律素质高,法律业务强、严格执法、文明执法的队伍,按照《纲要》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基本要求,一要加强执法业务培训,使之都成为合格的执法人员;二要把好准入关,严格执行执法人员资格制度,今后办理执法证件要把好单位审查、部门审查、法制办审查三关,严肃人员条件审查、考试、发证、抽查、考核等程序;三要进一步整顿执法队伍,整合执法队伍,确认执法主体,在执法队伍中的合同工、临时工,不适合做执法工作的人员一律要清退;四要按照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要求,做好纪律约束机制和制度建设工作。 (三)加强领导、狠抓落实、严格责任。各级政府要提高认识,带头依法行政,做到认识、行动、落实统一起来。做好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政府及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当起第一责任人,主要工作项目落实到政府工作的各个环节,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工作要提到议事日程,经常研究法制工作,开展法制研究,工作交流,严格落实考核考评制度;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素养;要推行研究重大事项政府常务会前学习相关法律制度,坚持法律专题讲座制度,坚持法律自学制度,坚持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学习考试制度。 根据本实施意见,各地、各部门要明确自己承担的工作内容,作出分解,相应的具体措施利用两三年的时间落实到位。市政府将在依法行政工作安排中逐项落实,并进行督促检查,对工作推进不力、问题突出的,要予以通报,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