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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道路建设单位实施道路前,应当及时通知管线单位同步实施管线工程,因道路建设单位原因造成管线单位不能同步实施管线工程的,由道路建设单位承担管线建设的道路开挖、恢复费用。因管线单位的原因造成管线不能与道路工程同步实施的,管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向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承诺在规定时限内不在该道路上建设管线,并书面告知道路建设单位。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文件和资料,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管线工程涉及道路、绿化、河道等的,建设单位在取得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还应当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管线抢险排危等特殊情况的,可以先行施工,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在二十四小时内按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第十五条 城市道路在新建、扩建、改建完工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竣工后3年内原则上不得开挖敷设各类管线,但采取非开挖方式施工设置工作井进行点状开挖和沿道路横向接管的除外。其他情况确需开挖的,应当报经市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各类管线原则上应当按照规划进行建设。因特殊需要应当建设但又不能按照规划实施的管线,经批准可以实施临时工程。临时工程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第十七条 地下管线建设工程中,敷设非金属地下管线应当同步布设管线示中线,以非开挖方式敷设地下管线应当在地面设置永久性标识,敷设高危管线应当在地面设置永久性的安全警示标识。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管线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放线,并向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验线,经验线合格后方可开工。 第十九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跟踪测量,并向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及时提供跟踪测量成果。 管线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通知测量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及时向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规划核查,经核查合格的,由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规划核查意见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未经核查或者核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管线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经规划核查合格后,有关部门安排竣工决算评审或者审计。 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涉及管线工程的,规划核查不合格,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房屋权属登记申请。 申请规划核查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符合管线探测技术规程的竣工测量验收意见和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管线工程档案专项预验收意见。 第二十条 管线建设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理现场。 第二十一条 建设、城管、综合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管线工程的监督和管理,保障文明施工、安全施工。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管线信息管理,建立管线信息综合平台,各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建立专业管线信息系统,并建立信息系统共享的数据接口,及时更新、存储管线信息,保障管线信息的现势性,实现管线信息资源共享。 第二十三条 管线探测应当真实、完整、准确,探测成果应当符合管线探测技术规程的要求。 非开挖方式敷设的地下管线,应当在现场设置地面管线点,适时测量管线点的三维空间坐标。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做好管线信息的收集、整理入库、维护、利用和保密工作,及时更新管线信息。 各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及时向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汇交专业管线信息。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管线综合信息向社会提供,实现管线信息资源共享。 第二十五条 涉及管线信息的单位,应当建立保密制度,制定获取、登记、归档、使用、审批、销毁地下管线信息的规定。 储存管线信息的库房及设施应当符合保密要求,存储、处理、传递地下管线信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管线信息未经其所有权部门批准,不得复制或者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提供;经批准复制的,复制件按照原件的密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管线工程竣工后 3个月内向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汇交竣工测量信息资料,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按照有关规范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管线工程档案。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应当查验工程信息档案认可文件。负责道路工程竣工验收的部门,应当在道路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将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的城市道路的竣工日期在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告,并分别保留5年和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