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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渝府发[2008]131号
【颁布时间】 2008-12-11
【实施时间】 2008-12-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272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山水都市”旅游精品-“太阳”工程建设的意见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关于实施重庆“山水都市”旅游精品―“太阳”工程,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快将旅游业打造成重庆新兴支柱产业的战略部署,现就加快建设“山水都市”旅游精品―“太阳”工程(以下简称“太阳”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加快“太阳”工程建设的总体要求
  
  加快建设“太阳”工程,有利于增强“山水都市”旅游精品的美誉度和影响力,提升重庆城市品质和城市形象;有利于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有利于提高旅游业的整体水平和核心竞争力,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314”总体部署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解放思想,扩大开放”的要求,大力实施“大项目、大投入、大营销”战略,努力把我市建设成为中国西部旅游集散中心和中国旅游强市,建设成为国内外知名的旅游目的地和重要的旅游客源地,建设成为长江上游地区旅游中心。
  
  (二)发展目标。在“一小时经济圈”23个区县范围内,在2012年年底前实现建设10个旅游商品生产经营企业、20艘五星级豪华游轮、30家五星级旅游饭店、40处精品旅游景区的“1234工程”目标。
  
  二、强化工作措施,精心打造“太阳”工程
  
  (一)精心策划,科学规划。按照“先策划、后规划、再建设”的工作思路,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突出特色和品位,聘请国际国内知名设计机构精心策划,科学制定“太阳”工程发展规划。
  
  (二)公开竞标,动态管理。由市旅游局牵头,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通过公开竞标选择有实力、有规模、有品牌、有业绩、有信誉的投资商通过独资、参股、合作等方式参与“太阳”工程项目建设。市政府对“太阳”工程项目实行动态管理、优进劣出制度。
  
  (三)加快建设,提档提速。大力推进现有“太阳”工程项目的提档升级,加快推进在建“太阳”工程项目进度,积极启动拟建“太阳”工程项目,确保在2012年年底前全面实现“太阳”工程发展目标。
  
  (四)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采取财政引导性投入、招商主体性投入措施,积极落实“太阳”工程建设资金。鼓励银行贷款向“太阳”工程建设项目倾斜;广泛吸纳包括民营资本在内的社会资本投入,全方位、多渠道、广范围筹集“太阳”工程项目建设资金。
  
  (五)加强宣传,深度营销。在政府主导下,市、区县联动、企业参与、部门支持、媒体配合,充分利用旅游“主题年”活动、旅游节庆活动,高强度、广覆盖、大容量、有新意地进行“太阳”工程宣传,突出“太阳”工程项目推介招商、深度营销、品牌塑造,做大做强做靓“太阳”工程。
  
  三、提供政策支持,强力推进“太阳”工程建设
  
  (一)项目管理
  
  将“太阳”工程项目纳入市级重点项目进行管理,对“太阳”工程项目推进实行“一事一议、特事快办”。
  
  (二)土地供应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国家供地目录的前提下,“太阳”工程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应优先保障用地计划,依法及时办理项目用地相关手续。
  
  (三)税费优惠
  
  1.符合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规定的“太阳”工程项目,其企业所得税可申请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减按15% 税率征收;凡接收三峡库区移民和下岗失业人员的“太阳”工程项目,符合国家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可申请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2.新建的“太阳”工程项目所涉及的公益性设施建设,市、区县两级土地出让金和配套费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经审批,实行先征后返。
  
  3.降低“太阳”工程中五星级旅游饭店的银行刷卡费率,由现在执行的3%降低到2%,逐步降低到1%。
  
  4.降低“太阳”工程中五星级旅游饭店的水、电、气收费价格。水费在现行价格基础上每立方米降低0.10元,在随自来水价格征收的城市污水处理费中解决;电费在现行价格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低0.02元,在随电价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中解决;天然气费在现行价格基础上每立方米降低0.10元。逐步实现五星级旅游饭店与工业企业的水、电、气收费同价。
  
  5.对五星级豪华游轮项目给予银行贷款贴息补助。对第一期新造或改造的10艘游轮,每新造1艘给予一次性贴息补助540万元、每改造1艘给予一次性贴息补助270万元,在游轮建成下水并被评为五星级标准的当年一次性支付给游轮业主。所需资金由市旅游结构调整资金和市财政有关专项资金各承担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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