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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渝府发[2008]131号
【颁布时间】 2008-12-11
【实施时间】 2008-12-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272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山水都市”旅游精品-“太阳”工程建设的意见

[接上页]

  6.在渝北、巴南、涪陵、长寿、江津等5个库区区县的“太阳”工程项目,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政策;在渝北、巴南、涪陵、长寿、江津、南岸、江北、合川、永川、铜梁、璧山等11个区县的“太阳”工程项目,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7.“太阳”工程项目可由市三峡担保有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
  
  8.此前已出台的优惠政策中涉及“太阳”工程项目的,继续兑现并延长至2012年,但有关优惠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以上政策由市旅游局牵头,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太阳”工程建设大见成效
  
  (一)加强领导,统一管理。市旅游经济发展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研究解决“太阳”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市旅游大项目指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太阳”工程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每年年初确定当年纳入“太阳”工程的项目名单,年底组织检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市旅游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审定,作为兑现优惠政策的依据。
  
  (二)明确职责,协调配合。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在立项审批、资源整合、环境营造、综合配套、深度营销、政策落实等方面给予“太阳”工程建设实实在在的帮助和支持。
  
  (三)严格考核,奖惩逗硬。市政府将“太阳”工程项目实施情况纳入对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的目标考核内容。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大督查力度,督促检查“太阳”工程项目建设进度和有关政策落实情况。
  
  
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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