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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7-01-15
【法规编号】 127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关于防止盗窃、盗掘和非法进出境文物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共同认为,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领域的双边合作,是双方关系得以更深入发展的重要途径,也是双方更好地实现保护人类文化遗产使命的有效措施。
  
  考虑到盗窃、盗掘和非法进出境文物对人类文化遗产已经构成严重威胁;
  
  考虑到双方在防止盗窃、盗掘和非法进出境文物领域已经具备了良好合作基础;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双方同意根据各自国家法律开展合作,采取预防性、强制性及补救性措施,打击盗窃、盗掘和非法进出境文物的违法犯罪活动。
  
  二、本协定所称的文物及盗窃、盗掘和非法进出境文物的行为,涉及中国的,应根据中国的法律、法规确定;涉及菲律宾的,应根据菲律宾的法律、法规确定。
  
  三、双方国家法律关于文物及盗窃、盗掘和非法进出境文物的规定有冲突,涉及到本协定具体执行的,由双方相关部门协商解决。
  
  第二条 
  
  一、为有效执行本协定,双方分别指定中国国家文物局和菲律宾国家文化艺术委员会负责双方防止盗窃、盗掘和非法进出境文物合作事务。
  
  二、中国国家文物局和菲律宾国家文化艺术委员会分别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双方防止盗窃、盗掘和非法进出境文物合作事务的具体工作。双方的专门机构间应建立热线联系。
  
  第三条 
  
  一、为本协定之目的,双方应及时交换信息。这些信息应包括以下各项内容:
  
  (一)保护文物特别是防止盗窃、盗掘和非法进出境文物的法律规定,以及管理部门制定的具体政策措施;
  
  (二)采用相同规则和标准建立的,包括考古物品在内的禁止出境文物数据库;
  
  (三)文物出境许可证发放情况;
  
  (四)各类文物保护和保存机构的组成和设置;
  
  (五)地下文物埋藏和考古发现的基本情况;
  
  (六)文物交易的基本程序;
  
  (七)盗窃、盗掘和非法进出境文物的动态。
  
  二、上述各项信息内容应及时更新。
  
  第四条 
  
  双方应加强防止盗窃、盗掘和非法进出境文物领域的人员交流与培训,特别是文物安全、文物市场管理、文物进出境管理、法律起草、信息收集和国际事务协调等领域的人员交流与培训。
  
  第五条 
  
  为本协定之目的,双方应加强协调,不断完善各自的文物出境许可制度、文物登记制度、被盗文物信息公布制度,以及对文物进境的监管制度。
  
  第六条 
  
  本协定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费用问题,以及被盗窃、盗掘和非法进出境文物返还的合理补偿问题等,由双方相关部门协商解决。
  
  第七条 
  
  一、在防止盗窃、盗掘和非法进出境文物的多边合作事务中,双方应充分协商,协调立场。
  
  二、双方应加强合作,在国际社会进一步提高公众、博物馆和其他文化机构对盗窃、盗掘和非法进出境文物危害性的意识;在协调与第三国的文化关系时与执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国际统一私法协会有关国际公约的机构增进合作,与涉嫌盗窃、盗掘和非法进出境文物的机构减少或者暂停往来。
  
  三、双方应互相通报在国际文物市场上出现的涉及双方的非法文物,并在有关调查过程中共享与鉴定、登记、追索或归还双方流失文物相关的信息。
  
  第八条 
  
  为监督本协定的实施,将成立一个联合委员会。联合委员会应由来自双方同等人数的委员组成,每一方应为委员会指定一位主席,作为其代表团团长。委员会成员应通过外交渠道协商确定。
  
  第九条 本协定自双方完成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并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
  
  本协定于二00七年一月十五日在马尼拉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表                  代表
  
  文化与艺术委员会
  
  奥甘坡主席单霁翔
  
  Agreement
  
  Between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Government of the Republic of the Philippines
   on Preventing the Theft, Clandestine Excavation and Illicit
   Import and Export of Cultural Property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Government of the
  Republic of the Philippine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arties), both believe
  that furthering bilateral cooperation in the field of the protection of cultural
  property serves as an important means to forge closer bilateral relations and
  as an effective approach to fulfill the mission of protecting cultural heritage of
  mankind,
  
  Whereas that the theft, clandestine excavation and illicit import and export 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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