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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11-21
【实施时间】 2006-11-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27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联合实施国际热核聚变实验堆计划国际聚变能组织特权和豁免协定(中译本)

[接上页]

  (二)其履行职能时实施的行为,包括口头或书面言论,免受管辖,即便在他们的使命结束后仍应继续享有,但缔约方代表在其实施的交通违规案件和他拥有或驾驶的机动车辆造成损害的案件中,不享有豁免。
  
  (三)其一切公文和文件不得侵犯。
  
  (四)经由特别信使或密封邮袋接收文书或信件的权利。
  
  (五)其本人及配偶免除移民限制和外侨登记手续。
  
  (六)关于货币或外汇限制,享有给予担负临时公务使命的外国政府代表的同样便利。
  
  (七)私人行李享有给予外交代表的同样的过关便利。
  
  二、特权和豁免并非为缔约方代表的私人利益而给予,而是为保障他们能完全独立执行其有关ITER组织的职务而给予。根据《组织协定》第十二条,缔约各方在认为保留其代表的豁免将有碍司法的进行,而放弃该项豁免并不妨害给予豁免的本旨的情况下,应放弃其代表的豁免。
  
  第十四条 ITER组织职员应享有如下特权和豁免:
  
  (一)就其履行职能时实施的行为,包括口头或书面言论,免受管辖,即便在他们从ITER组织离职后仍应继续享有,但ITER组织职员在其实施的交通违规案件和他拥有或驾驶的机动车辆造成损害的案件中,不享有豁免。
  
  (二)豁免国民服役的一切义务。
  
  (三)其一切公文和文件不得侵犯。
  
  (四)在免除移民限制和外侨登记方面,其本人及与他构成同一户口之家属应享有通常给予国际组织职员的同样的便利。
  
  (五)关于外汇管理,享有与其他国际组织职员可比的同样特权。
  
  (六)发生国际危机时,其本人及与他构成同一户口之家属应享有与外交代表的同样的遣送返国便利。
  
  (七)有权在相关国家首次任职时进口免税家具和私人物品,并有权在结束驻该国任期时免税运出家具和私人物品,但两种情况下,都必须符合此项特权行使地国认为必要的条件。
  
  第十五条 除了本协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特权和豁免外,ITER组织总干事,或在这一职位空缺时受命代行职权的人,应当享有与其级别相当的外交人员同等的特权和豁免。
  
  第十六条 履行与ITER组织相关职能或为ITER组织执行使命的专家,在其履行职能所必需的限度内,包括为履行其职能或执行其使命的在途期间,应享有下列特权和豁免:
  
  (一)其履行职能时实施的行为,包括口头或书面言论,免受管辖,即便在他们结束作为ITER组织专家履行职能后仍继续享有,但在其实施的交通违规案件和他拥有或驾驶的机动车辆造成损害的案件中,不享有豁免。
  
  (二)其一切公文和文件不得侵犯。
  
  (三)关于货币和外汇管理和私人行李,享有给予担负临时公务使命的外国政府代表的同样便利。
  
  第十七条 
  
  一、为ITER组织的利益,ITER组织支付的薪金报酬在构成应缴税的限度时应当免征所得税。缔约方保留在确定其他来源的收入的税赋时,考虑这些薪金报酬的权利。
  
  二、上述第一款规定不适用于ITER组织支付给前总干事和职员的年金和退休金。
  
  第十八条 第十四条和第十七条适用于ITER组织《职员管理条例》所适用的所有类别的职员。理事会应决定第十六条所适用的专家的类别。本条所述的职员和专家的姓名、职务和地址应随时告知ITER组织各成员。
  
  第十九条 如果ITER组织建立了自己的社会保障制度,ITER组织、总干事和职员应根据与各缔约方和(或)东道国订立的协议,免于向国内社会保障机构缴纳强制捐税。
  
  第二十条 不得迫使任何缔约方将本协定第十三条、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十九条所述的特权和豁免授予其本国国民或在开始担任ITER组织驻该缔约方的职员时为该缔约方永久居民的人。
  
  第二十一条 
  
  一、本协定规定的特权和豁免并非为总干事、职员和专家的私人利益而给予。特权和豁免只是为了在所有情况下保障组织不受妨碍的运作和享有特权豁免的人的完全独立而给予。
  
  二、根据《组织协定》第十二条,当理事会认为在保留豁免有碍司法的进行,而放弃该项豁免并不损害ITER组织及其成员的利益时,理事会应放弃有关豁免。
  
  第二十二条 ITER组织应随时与缔约方以及《组织协定》第一条第二款所述的东道国主管当局合作,以便利司法的适当进行,确保遵守警章和关于公共健康和安全、许可、环境保护、劳动审查的规定,或其他类似的国内立法,避免滥用本协定规定的特权和豁免。本条所述合作的程序可由总部和派出小组协定或补充协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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