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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缔约国一方企业设在缔约国另一方常设机构的营业财产部分的动产所代表的财产,或者缔约国一方居民设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独立个人劳务的固定基地的动产所代表的财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三、企业从事国际运输的船舶、飞机和集装箱以及经营上述船舶、飞机和集装箱的动产所代表的财产,应仅在拥有这些财产的企业为其居民的缔约国征税。 四、缔约国一方居民的所有其他财产,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 第二十三条 消除双重征税方法 一、在阿尔及利亚,消除双重征税如下: 阿尔及利亚居民从中国取得的所得或拥有的财产,按照本协定规定,可以在中国征税的,阿尔及利亚可以扣除: (一)对该居民所得的征税,数额相当于在中国缴纳的所得税额; (二)对该居民财产的征税,数额相当于在中国缴纳的财产税额; 但该项扣除不应超过视具体情况可以在阿尔及利亚征税的那部分所得或财产在扣除前计算的所得税额或财产税额。 二、在中国,消除双重征税如下: (一)中国居民从阿尔及利亚取得的所得或拥有的财产,按照本协定规定在阿尔及利亚应缴税额,可以在对该居民征收的中国税收中抵免。但是,抵免额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或财产按照中国税收法律和法规计算的中国税收数额。 (二)当中国居民公司从阿尔及利亚居民公司取得股息并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百分之十的股份,该项抵免应考虑支付该股息公司就该项所得缴纳的阿尔及利亚税收。 第二十四条 非歧视待遇 一、缔约国一方国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条件,不应与该缔约国另一方国民在相同情况下,特别是在居民身份相同情况下,负担或可能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条件不同或比其更重。虽有第一条的规定,本规定也应适用于不是缔约国一方或者双方居民的人。 二、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常设机构的税收负担,不应高于该缔约国另一方对其本国进行同样活动的企业。本规定不应被理解为缔约国一方由于民事地位、家庭负担给予该缔约国居民的任何扣除、优惠和减免也必须给予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 三、除适用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七款或第十二条第六款规定外,缔约国一方企业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其它款项,在确定该企业应纳税利润时,应与在同样情况下支付给该缔约国一方居民同样予以扣除。同样,缔约国一方企业对缔约国另一方居民所欠的任何债务,在确定该企业的应纳税财产时,应与在同样情况下欠债于该缔约国一方居民同样予以扣除。 四、缔约国一方企业的资本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为缔约国另一方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居民拥有或控制,该企业在该缔约国一方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条件,不应与该缔约国一方其它同类企业的负担或可能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条件不同或比其更重。 五、虽有第二条的规定,本条规定应适用于所有种类和性质的税收。 第二十五条 相互协商程序 一、当一个人认为,缔约国一方或者双方所采取的措施,导致或将导致对其不符合本协定规定的征税时,可以不考虑各缔约国国内法律的补救办法,将案情提交本人为其居民的缔约国主管当局或者如果其案情属于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可以提交本人为其国民的缔约国主管当局。该项案情必须在不符合本协定规定的征税措施第一次通知之日起,三年内提出。 二、上述主管当局如果认为所提意见合理,又不能单方面圆满解决时,应设法同缔约国另一方主管当局相互协商解决,以避免不符合本协定的征税。达成的协议应予执行,而不受缔约国双方国内法律的时间限制。 三、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通过协议设法解决在解释或实施本协定时所发生的困难或疑义,也可以对本协定未作规定的消除双重征税问题进行协商。 四、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为达成前款的协议,可以相互直接联系。 第二十六条 情报交换 一、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交换可以预见与执行本协定的规定相关的情报,或与执行缔约国双方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国内法律相关的情报,以根据这些法律征税与本协定不相抵触为限。情报交换不受第一条和第二条的限制。缔约国一方收到的任何情报,都应和根据该国国内法所获得的情报一样作密件处理,仅应告知与前句所指税种有关的评估、征收、执行、起诉或上诉裁决有关的人员或当局(包括法院和行政部门)。上述人员或当局应仅为上述目的使用该情报,但可以在公开法庭的诉讼程序或法庭判决中披露有关情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