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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第一款的规定在任何情况下不应被理解为缔约国一方有以下义务: (一)采取与该缔约国或缔约国另一方法律和行政惯例相违背的行政措施; (二)提供按照该缔约国或缔约国另一方法律或正常行政渠道不能得到的情报; (三)提供泄露任何贸易、经营、工业、商业或专业秘密或贸易过程的情报或者泄露会违反公共政策(公共秩序)的情报。 第二十七条 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 本协定应不影响按国际法一般规则或特别协定规定的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的税收特权。 第二十八条 生效 一、缔约国各方在完成为使本协定生效其法律所需的程序后应通知对方。本协定应自后一方通知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定将适用于: (一)在协定生效后的次年一月一日或以后支付或抵免的款项源泉扣缴的税收;以及 (二)在协定生效后的次年一月一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的其他税收。 第二十九条 终止 一、本协定应长期有效,但缔约国任何一方可以在本协定生效之年度起满五年后任何公历年度六月三十日或以前,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协定。 二、在这种情况下,本协定将停止适用于: (一)在终止通知发后的次年一月一日或以后支付或抵免的款项源泉扣缴的税收;以及 (二)在终止通知发出后的次年一月一日或以后开始的任何纳税年度的其他税收。 下列代表,经正式授权,已在本协定上签字为证。 本协定于2006年11月6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阿拉伯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在解释上遇有分歧,应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表 代表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 国务部长兼外交部长 谢旭人 穆罕默德·贝贾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