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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海府办[2008]293号
【颁布时间】 2008-12-11
【实施时间】 2008-12-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280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海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技术规定和海口市廉租住房建设标准的通知

[接上页]

  表1:保障性住房套型参考指标
  
  类别
  
  套型
  
  保障性住房
  
  Ⅰ型
  
  Ⅱ型
  
  Ⅲ型
  
  Ⅴ型
  
  建筑面积(㎡/套)
  
  35-45(含45)
  
  45-55(含55)
  
  55-65(含65)
  
  70-90(含90)
  
  使用面积(㎡/套)
  
  30-40
  
  38-48
  
  48-58
  
  65-85
  
  居住空间数(个)
  
  1-2个
  
  2-3个
  
  2-3个
  
  3-4个
  
  注 1:建筑面积指标中阳台面积按一半计入。
  
  注 2:表中居住空间数包含卧室和起居室(厅)
  
  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各种功能空间的使用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卧室:双人10-14 ㎡,单人6-8㎡
  
  (二)起居室(厅):廉租住房 8-10㎡,经济适用住房12-16㎡
  
  (三)兼起居的卧室:12-18㎡
  
  (四)厨房:4-7㎡
  
  (五)卫生间:3-5 ㎡
  
  第十八条 “两限房”在满足住宅基本功能空间的基础上,进行合理配置使用面积。
  
  第十九条 保障性住房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控制在65%以上。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住宅的阳台面积宜控制在5平方米以下,阳台的进深应控制在1.5米以下。
  
  第二十条 每套住宅应至少有1个居住空间满足日照标准的要求。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设置外窗、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1/7。居住空间应能自然通风,通风开口面积不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8%。
  
  第二十一条 保障性住房的层高应不高于3米,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40米。以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米。商住一体保障性住房,底层作为商业性用房的层高不高于4.50米。
  
  第二十二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符合《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和无障碍设计原则的相关要求,7层及7层以上应设置电梯。
  
  第二十三条 具备管道燃气供气条件的,应当采用管道燃气供气。
  
  第二十四条 有条件地区的保障性住房应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并优先使用集中式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和施工。
  
  四、装修与材料
  
  第二十五条 廉租住房的功能性条件,装修标准应满足表2的基本标准。
  
  表2:装饰装修项目基本标准
  
  序号
  
  项目
  
  装饰装修项目
  
  1
  
  入户门
  
  防盗门
  
  2
  
  起居室、卧室墙面、天棚面
  
  水性内墙涂料
  
  3
  
  起居室、卧室地面
  
  普通地板砖
  
  4
  
  卧室门
  
  木质门
  
  5
  
  厨卫门
  
  塑料门
  
  6
  
  窗帘盒
  
  简装窗帘杆
  
  7
  
  生活用水、热水管线
  
  PPR管
  
  8
  
  阳台地面
  
  水泥地面
  
  9
  
  外窗
  
  铝合金窗
  
  10
  
  厨卫地面
  
  防滑地砖
  
  11
  
  厨卫墙面
  
  瓷砖到1.5m
  
  12
  
  卫生间墙面
  
  瓷砖到1.8m
  
  13
  
  厨卫天棚面
  
  防潮乳胶漆
  
  14
  
  厨房灶台
  
  砖砌不锈钢水槽
  
  15
  
  厕卫洁具
  
  节水型卫生洁具
  
  16
  
  水暖五金件
  
  节水龙头、节水花洒
  
  17
  
  水电管线
  
  暗装
  
  18
  
  灯具
  
  节能灯具
  
  19
  
  空调
  
  机位统一设置,孔洞统一预留冷凝水系统,PVC管统一安装
  
  20
  
  其他项目
  
  达到现行住宅设计标准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和“两限房”装修宜一次到位,装修可采用“套餐或菜单选择,样板间引路”的方式,供入住居自由选择。有条件的城市分户设置水表、电表、燃气表等智能费终端,便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共部位照明应采用节能产品(光源、灯具、能控制开关及附件),外墙装饰为环保型涂料。
  
  第二十八条 推广应用高性能、低材(能)耗、高耐久性、污染低、可再生循环利用的建筑材料,提倡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禁止或限制使用被列入淘汰落后的技术和产品。
  
  第二十九条 保障性住房使用的建筑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和业产品质量标准,符合设计、施工规范要求。所选用建筑材料符合国家放射性和有害物质限量、消防要求。
  
  五、室外环境
  
  第三十条 保障性住房室外环境应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地理气候、民风民俗等特点,合理布局,完善功能。
  
  第三十一条 住区室外活动场地应根据市县经济发展水平置经济、适用、安全的休闲等设施。
  
  第三十二条 住区室外绿化应种植适宜当地条件、生命力强、维护成本低的植物,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
  
  第三十三条 住区室外应尽量减少地面硬铺装。
  
  第三十四条 住区道路应安全便利。机动车道路应满足消防、防灾、救护等通行要求。
  
  第三十五条 住区室外设施应满足无障碍通行要求。
  
  第三十六条 住区应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机动车停车位数量应根据市县经济发展水平设置,停车位应采用植草砖。
  
  第三十七条 住区应设置垃圾收集点或转运站。
  
  第三十八条 鼓励住区室外照明设施采用太阳能与风光互补照明。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海口市廉租住房项目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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