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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制定的《乌兰察布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日 乌兰察布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项目的评审行为,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局是全市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投资项目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在市财政局领导下,行使全市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的行政职能。 第三条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按建设项目隶属关系实施,即市本级项目由市评审中心负责,旗县(市、区)项目(包括上级财政配套资金安排的项目)由各旗县(市、区)评审中心负责。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财政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与审查的行为。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科学、节约、廉洁的原则。 第六条 对时间紧、工作量大、技术复杂,在时限内无法完成的项目,评审中心可采取以评审中心为主体,与社会技术力量合作的形式完成。 第七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凡使用各种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的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必须接受同级评审中心的评审(有保密要求等不便评审的投资项目除外);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购置、印刷、修缮、会议等项目,是否需要评审中心评审由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范围: (一)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含纳入预算内管理的非税收入)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上级下达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纳入财政预算外管理的非税收入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财政部门领导或业务科交办需要评审的其它项目。 第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内容: (一)项目建设程序和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 (三)项目概算、预算执行情况; (四)需要评审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财政投资评审程序: (一)财政部门有关业务科确定评审项目后,以《财政投资项目评审业务通知书》的形式通知评审中心,并明确评审重点、时限及有关要求; (二)评审中心制定评审计划,安排评审人员; (三)评审人员熟悉工程项目情况,提出拟请项目建设单位提供详细的评审资料清单,并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四)评审人员到建设项目现场踏勘,调查、核实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五)对建设项目的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六)评审中心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书面评审结论征求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中心的评审结论认真核阅,并提出书面意见; (七)根据评审结论及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出具评审报告。 第十一条 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竣工决(结)算未经评审中心评审,财政部门不予批复项目竣工决算。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有关业务科应履行的职责: (一)根据财政预算安排及有关项目投资计划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 (二)向评审中心下达评审任务,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 (三)协调评审中心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项目建设单位的关系; (四)对经确认的评审结论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评审中心应履行的职责: (一)评审中心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的原则,严把评审质量和效率关,对评审结论负责; (二)在规定时间内出具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的主要内容有: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三)对评审结论和相关资料,要严格履行保密制度。除按规定呈送有关单位外,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向任何单位泄露; (四)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的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