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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12-29
【实施时间】 2005-12-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28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2005-2008年执行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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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高等戏剧艺术学院
  
  第三十条 双方鼓励中国高等艺术学校和叙利亚大马士革高等戏剧艺术学院之间的直接合作。
  
  第三十一条 双方接待一场对方国家的戏剧演出,大马士革高等戏剧艺术学院或其他近年新编剧目的剧组代表叙方执行该条款。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三十二条 大马士革高等戏剧艺术学院接待2名中国专业人员为该院学生开办实践课(为表演系和形体舞蹈系学生传授舞台基本功;为舞美系传授化妆技巧)。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三十三条 中方接待大马士革高等戏剧艺术学院院、系领导访问,考察中国高等艺术学校或剧院的剧目和教学大纲。其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五)国家图书馆
  
  第三十四条 双方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书展,在双方不产生资金费用的情况下进行展览和销售。
  
  第三十五条 双方互换印刷品和手稿的目录。
  
  第三十六条 叙方派1-2名阿萨德图书馆工作人员,在电子档案系统和管理方法及编程,以及通过互联网为本国研究人员和读者提供服务等方面进行考察和培训。具体执行时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三十七条 双方互派专家访问,考察对方在修复、保存手稿和善本图书方面的方法,为期2周。具体执行时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六)戏剧音乐总局
  
  第三十八条 双方派团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艺术节,特别是布斯拉国际民间艺术节。
  
  第三十九条 双方派团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戏剧节,邀请信和访问时间等具体事宜,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四十条 双方互派民间艺术团访问,演出民间传统音乐、歌舞。
  
  (七)文化中心
  
  第四十一条 双方互派1名在文化中心工作的专家访问,以交流经验。
  
  第四十二条 双方互办文化研讨会。
  
  (八)印刷品和出版
  
  第四十三条 双方互赠两国出版的印刷品、图书、期刊和统计资料。
  
  第四十四条 双方鼓励各自的出版机构参加对方国家举办的国际书展。
  
  (九)版权保护
  
  第四十五条 双方通过各自负责知识产权事务的政府部门,在保护知识产权尤其是著作权方面加强合作。双方共同制定计划,研究和比较有关法律,并在对方国家举办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研讨会。
  
  (十)造型艺术
  
  第四十六条 双方互办造型艺术展,随展人员2名。
  
  第四十七条 双方在造型艺术领域派团互访,交流经验。
  
  第四十八条 双方互换造型艺术方面的印刷品、图书和出版物。
  
  (十一)工艺美术
  
  第四十九条 双方互派大马士革应用艺术学院和中国同类学院的教师和培训人员访问,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十二)儿童文化
  
  第五十条 双方互派儿童民间艺术团访问。
  
  第五十一条 双方互办儿童画展。
  
  第五十二条 双方在木偶剧、木偶制作、儿童舞蹈设计领域交流经验。
  
  第五十三条 双方在儿童文化领域派团互访,考察和交流经验,寻求在该领域的合作方式。
  
  (十三)规划和统计
  
  第五十四条 双方派考察团互访,交流在文化事业领域进行规划和统计的经验。
  
  (十四)古籍及其发行
  
  第五十五条 双方互派1名古籍手稿及其考证专家访问,为期一周,以考察对方国手稿及其考证情况,并交流经验。
  
  第五十六条 双方互换有关古籍及其出版的信息和印刷品。
  
  四、民间组织
  
  (一)教师工会
  
  第五十七条 双方鼓励促进叙利亚教师工会和中国教师组织之间的合作关系:
  
  1、互派工会成员访问,交流教育、文化和工会工作方面的经验。
  
  2、互换研究论文,交流工作计划和经验。
  
  3、互换印刷品、出版物、期刊和杂志。
  
  4、互派教师旅游团访问。
  
  (二)复兴党少先队组织
  
  第五十八条 双方互相邀请儿童代表团参加儿童艺术节、夏令营和其他少儿活动,接待方负担食宿、交通、医疗费用,派遣方负担国际往返旅费。
  
  (三)阿拉伯作协
  
  第五十九条 中国文联和叙利亚作家协会互派5人代表团进行为期一周的文化交流。
  
  五、体育
  
  第六十条 双方鼓励并支持两国体育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具体内容及项目由两国相应体育机构或协会直接商定。
  
  六、费用
  
  第六十一条 人员往来
  
  1、派遣方负担往访人员直至接待方首都的往返国际旅费。
  
  2、接待方负担以下费用:
  
  1)相应饭店的食宿费。
  
  2)以访问日程为准的国内交通费。
  
  3)在国家医院治疗的急诊费。
  
  第六十二条 奖学金生
  
  1、派遣方负担奖学金生的往返国际旅费。
  
  2、接待方
  
  1)免收奖学金生的学费,免费提供基本教材。
  
  2)按各自国家规定,每月向奖学金生发放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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