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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按各自国家规定,向奖学金生免费提供学生宿舍。 4)按各自国家规定,向奖学金生提供留学综合保险和在公立医院免费医疗服务。 5)负担奖学金生自入境口岸至学习地点的一次性往返旅费。 第六十三条 展览 1、派遣方 1)派遣方负担随展人员的往返国际旅费。 2)派遣方负担展品包装费和自国内至接待方国家第一站,以及展览最后一站至其国内的往返国际运输费。 3)派遣方负担展览的“门到门”全程保险费。 4)派遣方至少提前6个月告知接待方展览的日期和内容,以便接待方做必要的安排。 5)派遣方至少在开幕式前3个月向接待方提供有关展览的图片和文字资料,展品至少在开幕式前2周运抵接待方展地。 2、接待方 1)接待方负担随展人员在其境内的食宿、交通费用及紧急诊疗费。 2)若派遣方展品遗失或损坏,接待方应提供与此有关的所有文件,供派出方向保险公司索赔,并负担获取上述文件的费用 3)接待方负担举办展览的费用,包括场租费、保安费和相关服务费(即仓库、筹展、灯光、空调、布展、撤展、宣传品印刷、海报、宣传册及请柬制作等),同时承担展品在其境内城市间的运输费。 4)双方通过协商确定随展人员的逗留时间。 七、总则 第六十四条 对本计划条款的执行 1、派遣方: 1)指定要执行的具体项目条款,确定专家或专业人员的名单及与该条款相适应的访问日程。 2)至少提前两个月将被推荐人的简历、访问日期通知接待方, 以便安排日程。 3)在接待方同意实施本计划有关条款并接待有关人员后,派遣方应至少提前10天将确切的行期、航班号及航空公司名称通知对方。 第六十五条 奖学金生的推荐工作,仅限于两国政府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承办。 第六十六条 双方须于每年4月30日前相互提供奖学金生候选人的报名表和申请材料,并最迟于7月15日前将录取结果通报对方。 第六十七条 奖学金生在未经本国有关方面同意前不得更改其专业。 第六十八条 执行本计划条款的时间和其他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六十九条 本计划不排除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商定的其他有关教育、文化或科学领域的合作项目。 第七十条 在新的执行计划未签署之前,本计划将继续有效。 第七十一条 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计划于2005年12月29日在大马士革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阿拉伯文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在出现分歧的情况下,双方协商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