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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7-08-16
【实施时间】 2007-08-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283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宣部、人口计生委等六部门关于举办第六届中华人口奖遴选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人口计生委、科技厅(委)、人事厅(局)、计生协:
  
  根据《中华人口奖评奖办法》(以下简称《评奖办法》)的规定,中宣部、人口计生委、科技部、人事部、中国计划生育协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定于2007年开展第六届中华人口奖遴选活动。为做好第六届中华人口奖的遴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中华人口奖的设奖宗旨,通过大力表彰在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及相关领域内做出重大贡献的社会各界人士和国际友人,引导全社会增强人口意识,树立科学发展观,为落实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我国人口问题的工作目标和任务作出新的贡献。
  
  二、组织工作
  
  第六届中华人口奖遴选委员会和组织工作委员会,由主办单位中宣部、人口计生委、科技部、人事部、中国计生协、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和协办单位中组部、公安部、卫生部、国家统计局、全国妇联、人民日报社、中央电视台、中国人口学会等单位共同组成。组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实施具体工作。
  
  三、奖项、名额和奖金
  
  第六届中华人口奖设立工作奖、科学技术奖和荣誉奖,奖励总名额不超过10人。每位获奖者的奖金为5万元;另设特别荣誉奖、国际合作荣誉奖和特别贡献奖,名额不超过4人。
  
  四、遴选步骤和程序
  
  (一)推荐受奖人。与各主办、协办单位相对应的省级部门接受本系统的推荐,并依据《评奖办法》第二、三、十一、十二条的规定,审查合格后,于2007年9月30日前向中华人口奖组委会办公室推荐受奖人,并填写表格。推荐材料请寄回国家人口计生委人事司。
  
  联系人:柳清海
  
  电话:(010)82504789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人民大学文化大厦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邮编:100086
  
  (二)组委会依据《评奖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被推荐人选进行审核后,于2007年10月30日前向遴选委员会提出候选人名单。
  
  (三)遴选委员会于11月30日前召开会议表决获奖者名单。
  
  (四)将遴选委员会表决结果公示10天,公开征求意见。如无异议随即发布遴选结果。
  
  (五)拟于12月举行第六届中华人口奖颁奖活动,对获奖者进行表彰。
  
  五、组委会办公室设在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
  
  联系人:郭京茹、宋宏云
  
  电话:(010)62179002、62173494(传真)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大慧寺12号
  
  邮编:100081。
  
  附件: 1.中华人口奖评奖办法
  
  2.第六届中华人口奖遴选委员会成员名单
  
  3.第六届中华人口奖组织工作委员会成员名单
  
  4.第六届中华人口奖候选人登记表(略)
  
  
中共中央宣传部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科 学 技 术 部
  
  人 事 部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
  
  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 
  
  二 ○ ○ 七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1:
  
  
中华人口奖评奖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中华人口奖的导向和激励作用,规范中华人口奖组织机构、评选范围、遴选程序和奖励方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口奖的设奖宗旨是:表彰和奖励在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及相关领域内做出重大贡献的社会各界人士和国际友人;激励社会各界人士为推动中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建功立业;鼓励国际友人对中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长期不懈地支持与合作;引导全社会增强人口意识,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全社会对人口问题实行综合治理,控制人口增长,稳定低生育水平,全面提高人口素质,共同创造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良好环境,为我国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做贡献。
  
  第三条 中华人口奖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无合适人选可空缺。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中华人口奖由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与国家人口计生委、中宣部、科技部、人事部、中国计生协联合设奖并共同主办;中组部、教育部、卫生部、公安部、国家统计局、全国妇联、人民日报社、中央电视台、北京大学为协办单位。
  
  第五条 中华人口奖设遴选委员会。遴选委员会是中华人口奖遴选活动的最高裁决机构,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为该委员会的常设成员单位。遴选委员会委员由常设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出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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