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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7-08-16
【实施时间】 2007-08-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283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口奖评奖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中华人口奖的导向和激励作用,规范中华人口奖组织机构、评选范围、遴选程序和奖励方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口奖的设奖宗旨是:表彰和奖励在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及相关领域内做出重大贡献的社会各界人士和国际友人;激励社会各界人士为推动中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建功立业;鼓励国际友人对中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长期不懈地支持与合作;引导全社会增强人口意识,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全社会对人口问题实行综合治理,控制人口增长,稳定低生育水平,全面提高人口素质,共同创造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良好环境,为我国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做贡献。
  
  第三条 中华人口奖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无合适人选可空缺。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中华人口奖由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与国家人口计生委、中宣部、科技部、人事部、中国计生协联合设奖并共同主办;中组部、教育部、卫生部、公安部、国家统计局、全国妇联、人民日报社、中央电视台、北京大学为协办单位。
  
  第五条 中华人口奖设遴选委员会。遴选委员会是中华人口奖遴选活动的最高裁决机构,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为该委员会的常设成员单位。遴选委员会委员由常设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出任。
  
  第六条 中华人口奖设组织工作委员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是中华人口奖的组织实施机构,向遴选委员会负责。组织工作委员会由遴选委员会的常设成员单位派员组成。
  
  第七条 组织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组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遴选活动的日常工作。组委会办公室设在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在每届遴选活动期间,协调设立本地区临时办事机构,负责该地区受奖人的推荐和遴选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三章 奖项与遴选范围和条件
  
  第九条 中华人口奖为常设的个人终身荣誉奖,每三年举办一届,每届奖励十名;每人终身只能获奖一次,并只限于一个奖项。
  
  第十条 中华人口奖设三个常设奖项:工作奖;科学技术奖;荣誉奖。
  
  设三个非常设奖项:特别荣誉奖;国际合作荣誉奖;特别贡献奖。
  
  第十一条 常设奖遴选范围和条件:
  
  (一)工作奖: 
  
  1、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和相关部门中对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有突出贡献的实际工作者;
  
  2、在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进程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解放军、武警部队等各界人士;
  
  3、在解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促进本地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方面卓有功绩的省级以下(含省级)各级党政领导干部。
  
  (二)科学技术奖: 
  
  1、从事人口科学、人文科学等相关科学研究,在理论创新与指导实践,普及人口理论、发展人口教育等领域有突出建树的人员;
  
  2、在生育调节技术、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性与生殖健康的研究与开发等方面有重大发明创新,应用效果显著的科研人员;
  
  
  
  3、从事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面的医学研究和临床实践,并对该领域的发展有重大贡献的科技人员。
  
  (三)荣誉奖:
  
  1、曾对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发展做出过重大贡献,现已不再担任公职的社会著名人士;
  
  2、长期从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并有重大贡献,现已离退休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的人员。
  
  第十二条 非常设奖遴选范围和条件:
  
  (一)特别荣誉奖:
  
  曾对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现已不再担任公职、已离退休或已故的社会著名人士。
  
  (二)国际合作荣誉奖:
  
  鼎立支持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和国际友人。
  
  (三)特别贡献奖:
  
  向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捐赠大额资金的国内外各界人士。
  
  第四章 奖励与奖励基金
  
  第十三条 奖励分为荣誉称号和奖金。常设奖获得者,颁发荣誉证书和奖杯,同时发放奖金人民币5万元;非常设奖获得者,颁发荣誉证书和奖杯。
  
  第十四条 中华人口奖由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设立专项奖励基金,用于奖金、奖品制作和工作经费。
  
  专项奖励基金的来源渠道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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