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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中央财政专项拨款; 2、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及个人捐赠; 3、外国政府及国际性组织资助。 第五章 遴选程序 第十五条 遴选程序分为推荐、资格审查、初选、复选、表决、公示等步骤。 第十六条 各常设成员单位所辖系统可根据本办法,向各常设成员单位推荐候选人;其他部门或单位可直接向组委会办公室推荐候选人;国际友人由人口计生委国际合作司直接向组委会办公室推荐。 第十七条 常设成员单位对候选人进行审核、筛选后,报组委会办公室。组委会办公室对候选人进行审核后,将有效候选人提名提交组委会全体会议。 第十八条 组委会全体会议对候选人提名进行审议、评选,提出初选名单并公示,公示期满后向遴选委员会提交候选人复选名单。 第十九条 遴选委员会全体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复选名单进行表决,并将表决结果公示后产生获奖人。 对有异议者,由遴选委员会终审裁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获奖人员通过弄虚作假、欺骗等不正当行为取得奖励的,由遴选委员会撤消奖励,追回奖金、证书、奖杯,并终身不得参加中华人口奖评奖活动。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