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邮发[2007]102号
【颁布时间】 2007-08-14
【实施时间】 2007-08-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286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邮政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联合开展规范快递服务行为、促进快递行业发展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规范快递市场经营秩序,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快递行业又好又快发展,国家邮政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从今年下半年开始,用一年多的时间,在全国联合开展规范快递服务行为、促进快递行业发展的执法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快递行业是近几年发展较快的服务产业之一。由于快递行业缺乏有效监管,快递市场经营秩序较混乱,致使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件已在一些地区成为投诉热点,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已专门就加强快递行业服务和消费维权工作提出了建议和提案。联合开展快递行业执法检查工作,是规范快递行业经营秩序的重要举措,也是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的具体行动。集中精力抓好这项工作,对于强化快递行业服务和消费维权工作,促进快递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落实科学发展观及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要通过开展规范快递服务行为、促进快递行业发展的执法检查工作,进一步了解和掌握快递行业经营主体情况,严格规范快递经营主体资格和经营行为,建立健全快递行业法规标准及制度,推进快递行业监管工作迈上新台阶。
  
  二、工作任务
  
  (一)开展快递行业调查测评活动
  
  联合开展以“抓服务热点、促行业发展”为主题的快递行业调查测评活动,重点调查测评快递行业服务和消费维权方面存在的问题,摸清快递行业服务现状,研究快递行业服务监管和消费维权工作的办法和措施,进一加强快递行业的监管工作。
  
  (二)强化快递行业消费维权执法检查
  
  各自依据法定职责,突出重点,强化基层行政执法,对快递行业服务和消费维权状况开展现场检查。主要检查快递经营者是否办理工商登记、是否超越经营范围、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等。要充分发挥各地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等机构的作用,积极开展受理申诉举报工作,狠抓侵权案件的查处,依法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同时,加强快递行业服务和消费维权宣传教育工作,引导企业加强自律,提高服务质量。
  
  (三)推进快递行业长效监管机制建设
  
  研究制定快递行业自律规范及服务标准,完善快递行业服务和消费维权行政监管制度,共同建立和完善快递行业服务和消费维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三、方法步骤
  
  第一阶段,认真部署,搞好动员。8月下旬,召开全国规范快递服务行为,开展快递行业消费维权检查工作电视电活动员大会。各地邮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该项工作的领导,邮政社会监督员、快递企业代表和新闻媒体参加,对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各地邮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层层搞好动员发动工作,统一思想认识,结合实际做出具体安排。此项工作于8月底前结束。
  
  第二阶段,2007年9月起,开展“抓服务热点、促行业发展”调查测评活动。9月底前,根据国家统计局、国家邮政局对快递企业已作的统计调查情况,对未纳入统计调查的快递企业和个体户进行调查摸底。各地邮政管理局牵头,工商行政管理局配合,以企业名称、地址、从业人员、服务区域和范围为主要内容,做好调查摸底工作。10月份,各地邮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按照职责,对快递服务情况和快递行业消费维权现状开展调研,摸清底数、情况和问题,研究加强对快递行业监管的具体措施。11月份,开展快递行业消费维权工作测试和评估(方案另发)。各地邮政管理局指导社会监督员完成有关测试工作,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完成快递行业服务调查工作。2008年“3·15”前进行调查测评工作小结,出台快递行业服务和消费维权调查测评报告。
  
  第三阶段,全面展开快递行业服务和消费维权检查工作。各地邮政管理局主要开展快递行业制度规范和服务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各地上商行政管理局要联合邮政管理局对快递行业消费维权的各类案件和问题进行检查。今年底前,各邮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制定关于快递行业服务和消费维权检查工作的方案。明年初开始,以强化基层执法职责为基本措施,以划片分段负责为监管手段,以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为主要内容,全面展开行政执法检查,依法处理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