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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独克宗古城保护条例》于2008年4月29日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8年7月23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8月29日 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独克宗古城保护条例 (2008年4月29日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8年7月23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对独克宗古城(以下简称古城)的保护和管理,继承和保护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古城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古城是指香格里拉县城达娃路以南,康珠大道以西,百鸡寺至初浪路与达娃路交汇处以东,百鸡寺至康珠大道坐标控制点以北的区域。 第三条 在古城内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古城的保护管理坚持科学规划、保护为主、适度开发、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城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香格里拉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城的保护管理,将古城保护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 香格里拉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修编古城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制定古城保护管理措施。 古城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应当突出古城原有风貌和藏族文化特色,并与香格里拉县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七条 香格里拉县人民政府设立古城保护资金,专项用于古城保护管理工作。古城保护资金由列入政府财政预算的专项经费、依法征收的古城维护费、社会捐助等组成。 第八条 香格里拉县人民政府设立古城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古城的保护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组织实施古城保护规划、保护详细规划和保护管理措施; (三)负责古城园林绿化和环境卫生; (四)负责古城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修建、管理和维护; (五)管理使用古城保护资金; (六)行使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第九条 香格里拉县规划、建设、工商、环保、国土资源、旅游、文化、民族、宗教、公安、消防、水电、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城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古城内的文物保护单位,由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 第十条 古城的主要保护对象是: (一)传统建筑和街巷格局; (二)历史文化遗址、石刻和地貌遗迹等; (三)民族民间传统工艺和民族风俗。 第十一条 古城保护范围分为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和风貌协调区,由古城保护管理机构设立保护标志,并向社会公告。 (一)核心保护区为古城墙遗址以内的区域; (二)建设控制区为古城墙遗址以外,达娃路以南,康珠大道以西,百鸡寺至初浪路与达娃路交汇处以东,百鸡寺至康珠大道坐标控制点以北的区域; (三)风貌协调区为建设控制区以外的整个香格里拉县城。 第十二条 核心保护区内必须保持传统建筑的原状,修旧如旧,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建设控制区内不得拆除列入保护名录的传统建筑,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应当体现藏式建筑风格。 风貌协调区内的各项建设应当与古城整体风貌相协调。 第十三条 古城内的传统建筑由古城保护管理机构登记造册,建立保护名录,制定保护维修规划,实行分类挂牌保护。 传统建筑的所有权人对传统建筑维修改造的,应当按照保护维修规划进行施工。维修资金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古城保护管理机构申请适当补助。 第十四条 古城建设控制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应当符合古城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的规定,并依法办理土地、规划、建设等相关审批手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审批手续前应当征询古城保护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十五条 古城内不符合古城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由香格里拉县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改造、拆迁。 第十六条 古城内新建的通讯、电力、有线电视等管网设施必须入地埋设。 古城内原有的通讯、电力、有线电视等空中管线,由香格里拉县人民政府逐步改造,入地埋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