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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四政办发[2008]36号
【颁布时间】 2008-12-08
【实施时间】 2008-12-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293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三)明确标准,依法处罚。公安和交通部门在专项整治行动中,要按照各自的执法权限依法进行处理。对查实的非法营运“黑车”,按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有关规定,处以10000元?20000元罚款。对查实的拼客跑线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处以3000元?5000元罚款。对违法营运的机动三轮车处以1000元罚款。对无牌、无证的机动三轮车和安装助力装置的人力三轮车坚决取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罚。对已经做出处罚决定的车辆,在限期内不接受处罚的,由交通、公安部门申请市中级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四)经费保障,奖励分明。市政府先期拨款5万元作为整治行动工作经费。对参加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一线有功人员实行奖励,以每月罚款额度的50%作为奖励基金,每月兑现一次。举报电话:13674447252、13944423000、13596666696、13304348389,对提供“黑车”线索,配合取证有功的人员实行奖励。办公经费和奖励基金从这次专项整治行动的罚款中列支。
  
  五、工作纪律
  
  (一)对“黑车”和当场不能做出处罚的违规营运车辆,各稽查大队要统一上报,由案件处理组按规定集体研究做出处理决定。对暂扣的违法违规车辆,公安、交通稽查人员核实取证后统一存放在铁东、铁西交警大队停车场。
  
  (二)各稽查大队要文明执法,规范执法。查扣车辆要注重程序和调查取证工作,做到依据充分,证据确凿。
  
  (三)在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中,一旦出现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充当“黑车”保护伞等违法违纪行为,由市监察局按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四)整治行动实行日报表、周例会、月总结制度。各稽查大队要确定一名人员负责统计,每天将专项整治行动情况报表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运输管理处),由办公室派专人分送市政府有关领导。
  
  各县(市)、区要参照此方案认真开展好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整治行动与市里同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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