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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楚政办通[2008]122号
【颁布时间】 2008-12-07
【实施时间】 2008-12-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293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古籍普查彝族文献收集整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四)加快推进古籍修复工作,提高古籍修复水平。集中资金,有计划地对破损古籍进行修复,尤其是抓好列入《国家珍贵古籍名录》、《云南省珍贵古籍名录》、濒危古籍和彝族古籍文献的修复工作。各收藏单位要建立修复档案,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古籍进行修复,确保修复质量。要将传统修复技艺与现代技术相结合,充分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经验,提高古籍修复水平。
  
  (五)进一步加强古籍的整理、出版和研究利用。参照云南省古籍数字化标准,规范古籍数字化工作,建立楚雄州古籍数字资源库,逐步为公众提供古籍全文数字化阅览服务。对珍贵古籍采用缩微技术复制、抢救,为读者提供方便的阅览服务。积极开展古籍的整理研究出版工作。
  
  四、加强领导,明确职责,为古籍保护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一)建立古籍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建立以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州政协教科文卫文史资料委员会、州文化局、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教育局、州广电局、州科技局、州民委、州宗教局、州博物馆、州彝文研究所等部门组成的楚雄州古籍保护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文化局,具体负责古籍保护的组织、协调工作。州文化局要积极协调各县市文化主管部门,做好全州古籍保护基本情况调查登记工作,全面开展好古籍普查登记、业务培训等方面工作,定期向州人民政府汇报我州古籍、彝族文献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在州图书馆成立古籍保护和彝族文献征集中心,具体负责古籍保护和彝族文献征集。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将古籍保护作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认真落实保护措施,建立健全古籍保护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有效推进古籍保护工作的开展。
  
  (二)加大古籍保护资金投入。各级财政部门要对古籍普查、修复、出版及数字化等工作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每年投入一定的资金用于古籍及彝族文献保护工作。要制定鼓励政策,积极吸纳社会资金参与、支持古籍保护工作。
  
  (三)加强古籍保护人才培养。州级有关部门要制定古籍人才培养规划,加强现有古籍和彝族文献专职人员教育培训,配备古籍和彝族文献管理专职人员,建立古籍和彝族文献修复机构资格准入与修复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提高古籍和彝族文献翻译、整理、出版、研究水平。
  
  (四)加大古籍市场监管力度。有关部门要依法规范古籍市场流通和经营行为,加强古籍销售、拍卖行为的审核备案工作,严厉打击盗窃、走私古籍等违法犯罪活动。要按照文物管理的有关法规,制定古籍监管办法。文化部门要做好古籍市场的监管工作。
  
  (五)加强对古籍保护的宣传。州县图书馆、档案馆、各类图书资料收藏单位要积极拓展文化教育的功能,通过讲座、展览、培训、研讨等形式宣传古籍保护知识,促进古籍利用和文化传播。新闻媒体要加大对古籍保护工作宣传力度,普及保护知识,展示保护成果,培养公众的保护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保护古籍的良好氛围。
  
  楚雄彝族自治州古籍普查彝族文献
  
  收集整理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我州古籍普查、彝族文献收集整理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古籍是中华文明的重要载体,也是中华文明延续发展的历史见证,更是人类文明的瑰宝。根据全国古籍普查对象的要求,古籍保护包括汉文和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开展古籍普查工作,是古籍抢救、保护和开发利用的前提,是确保国家历史文化遗产安全的重要措施。开展古籍普查工作,有利于摸清家底,掌握古籍收藏数量和保护状况,从而按要求汇总上报国家古籍保护中心;有利于古籍的收集、整理、编目和数据库建设;有利于推进我州的古籍保护工作,形成完善的古籍保护体系,为构建和谐彝州,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服务。
  
  二、古籍和彝族文献的概念及范围
  
  古籍的概念、范围定义为:凡属1912年以前文字记录的出版物或非出版物以及至今流传在民间的口碑文献(主要指那些含有民族历史折影的神话、英雄史诗或创世纪等)。彝族文献的概念和范围的定义为:彝族文化人创作、撰写、采写、研究、搜集整理、编写编印、拍摄、录制的,无论何种语言文字的纸质文献和电子文献;其他各民族的作者从事有关彝族文化的创作、撰写、采写、研究、搜集整理、编写编印、拍摄、录制的纸质文献和电子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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