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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安居住房价格 (1)安居住房开发区域内营业性用房和设施的设计及建设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 (2)建设单位留用的办公用房、自己经营的房屋设计、建设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 (3)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4)其它不能计入安居住房价格的费用。 6、安居住房的销售价格 县以上物价部门会同建设(房管)部门、财政部门核定安居住房项目的基准销售价格,每套安居住房的具体售价由开发建设单位核定。项目基准价格和每套安居房价格销售前均应向社会公布。 同一安居住房小区内各住宅楼的位置差价代数和应为零,同一幢住宅楼内楼层差价代数和、朝向差价代数和应为零。 安居住房价格计算: (1)基准价=建设总成本÷建设总面积。 (2)浮动幅度(利润):上浮不得超过3%,下浮不限;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不得上浮。 (3)最高销售均价=基准价×(1+3%)。 7、基准价审批程序 (1)建设单位取得安居住房预售许可证后,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安居住房基准价、最高销售均价报批表》,并报送相关文件、资料。 (2)建设单位按规定填写《安居住房基准价、最高销售均价报批表》,并附上相关资料,由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机构审核后报当地物价局、建设(房管)局、财政局审批。 (3)物价部门会同建设(房管)、财政部门审批后,向建设单位发出《安居住房基准价、最高销售均价批准书》。安居住房实行成交价格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将安居住房销售的成交价格报当地物价、建设(房管)、财政部门备案。安居住房基准价应报上级物价、建设(房管)、财政部门备案。 (二)安居住房的租赁价格和构成 1、安居住房租赁价格执行成本租金,原则上由安居房的维修费、管理费、折旧费、利息、税金构成。 (1)维修费是指维持安居房在预定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所必须的修理、养护等费用,包括日常维修和大修理费用。 (2)折旧费是指所建安居住房在预定使用期限内的平均折旧率。 (3)管理费是指实施安居住房管理所需的人员、办公等正常开支费用。 (4)利息是指按照安居住房建设筹措资金所发生的贷款利息。 (5)税金按税务部门对安居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2、安居房租赁价格,由县以上建设(房管)部门会同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确定安居房租赁价格,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听取社会各有关方面的意见。 3、安居房租赁,出租方和承租方应按照《合同法》及相关政策规定,签定租赁合同,明确租赁事项。 (三)廉租住房 1、市(州)、县(市、区)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大廉租住房保障力度。廉租住房可集中新建,或在经济适用住房、安居住房或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地震灾区廉租住房优先供应住房毁损的城镇“三无”家庭和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按照国家现行政策实行土地行政划拨,税费减免,由政府组织建设,实行低租金标准。廉租住房每套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40平方米左右,不得超过50平方米。 2、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维修费、管理费二项因素构成。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由房屋的日常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并与承租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 (1)维修费是指维持廉租住房在日常使用所必须的修理、养护等费用。 (2)管理费是指实施廉租住房管理所需的人员、办公等正常开支费用。 3、廉租住房租金水平按下述标准控制:承租对象家庭人均月租金支出最高不得超出当地城镇低保标准的15%。 (1)县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三无”家庭免收租金。 (2)国家确定的“5.12”汶川地震10个极重灾区、29个重灾区范围内城镇低保家庭人均月租金支出不得高于当地城镇低保标准的5%,特别困难的可免收租金。其它地区城镇低保家庭人均月租金支出原则上不高于当地城镇低保标准的10%,特别困难的可免收租金。 (3)国家确定的“5.12”汶川地震10个极重灾区、29个重灾区范围内城镇低收入家庭人均月租金支出不得高于当地城镇低保标准的10%,其它地区原则上不高于15%。 4、各地已确定的租金标准低于上述规定标准的,可按原标准执行,不得再提高。高于上述规定标准的,立即按本通知要求调整。 5、各地制定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应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优先,充分听取社会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尽量减轻保障对象特别是受灾保障对象的经济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