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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川价发[2008]237号
【颁布时间】 2008-12-05
【实施时间】 2008-12-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294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作好汶川地震灾后城镇安居住房和廉租住房价格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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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制定,应当在媒体上公布,并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政府信息公告栏等方式进行公示。
  
  三、各级物价、建设部门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司其责,做好灾后城镇住房建材物资价格管理工作
  
  (一)加强应急建材价格监测及分析,确保灾区城镇住房建设中建材价格的基本稳定继续做好全省特别是灾区重要建材品种的价格监督监测日报工作。监测数据牵涉到生产组织、调运和价格政策制定的变动,各级价格监测人员要保持高度的责任心,严格按规定设置采价点和品种规格,按时现场采价,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水泥、钢材销售价实行差率管理和最高限价结合,差率水平由销售区市(州)人民政府确定。对砂石、砖瓦出厂和销售价格实行属地负责制,并控制在灾前水平,确因原材料价格上涨的,按照维持简单再生产的原则,严格控制提价幅度。各灾区人民政府对建材临时价格干预的范围、品种、方式可灵活掌握。加强全省建材价格协调,避免价格波动形成连锁反应。加强建材价格成本监审,严格剔除不合理因素,从源头上控制建材价格。向主要建材生产、经销和特供企业派驻价格联络员和监督员,深入一线,主动服务,沟通信息,加强监管。
  
  (二)加强建材价格监督检查
  
  1、各级物价监督检查机构,特别是灾区物价监督检查机构今年要将工作重心转到对安居房建设中建材价格的监督检查上,要及时制定好价格监督检查预案,做到发现情况及时处理,避免价格波动形成连锁反应,影响灾区的城镇住房重建工作。
  
  2、省物价局将继续向六个重灾市(州)派驻价格监督巡查组,同当地物价部门一道及时发现问题,掌握情况,保持对价格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指导和帮助基层物价部门对价格违法案件的处理。
  
  3、随着灾后城镇住房建设的逐渐开展,各驻点价格联络员、价格监督员的工作要向安居房建材和销售价格延伸。要加强与企业的实时信息沟通,督促其遵守价格政策。
  
  4、对建材价格和销售价格检查过程中查出的问题,要从重从快顶格处罚,形成震慑力。重点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价格的行为。
  
  四、本通知关于廉租住房价格的规定适用于全省各市(州)、县(市、区)。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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