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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旅游局
【发文字号】 沪旅[2008]185号
【颁布时间】 2008-12-05
【实施时间】 2008-12-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294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旅游局关于抓紧推进实施本市旅责险统保工作的通知

本市各区县旅游管理部门,各旅行社:
  
  为贯彻落实市旅游和保监部门今年10月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上海市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工作的通知》(沪旅[2008]149号)要求,市旅游行业协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目前以邀请招标方式向本市经营旅责险的13家保险公司进行了招投标,并组织专家对各保险公司的投标书及答辩情况进行了认真评比。经专家评比组评比并当场公布中标结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为本市旅责险统保第一中标人(即主承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为第二中标人(即副承保人)。
  
  现要求本市各旅行社认真执行沪旅(2008)149号文精神,按照“统一投保,规范缴费、有效理赔”的要求,于2008年12月15日前向本次旅责险第一中标人(即主承保险者)公司办理2009年度旅责险投保事项,并签订相关条约。各区县、旅游部门要统一认识,顾全大局,切实负责督查和推进所辖国内旅行社统保工作的实施,确保此项工作按质按量如期完成。市旅游部门负责督查协调全市旅责险统保推进工作,将于2009年1月对全市的旅责险统保工作进行总结,并报市领导和国家旅游局。
  
  特此通知。
  
  
上海市旅游局
  
  二○○八年十二月五日

  
  
中保公司上海市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方案简介

  
  根据《旅行社责任保险投标邀请书》中的招标要求,在充分吸取我公司以往承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上海地方特点,遵循不追求盈利性、周全性、专业性的原则,设计了上海市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方案。
  
  我们在保险责任中引入无过错责任保险(列明风险特约保险)、紧急救援保险、特殊旅游项目责任保险、旅游取消和旅游延误保险,在理赔中引入旅游保险纠纷调解机制、重大事故先行赔付机制以及设立公共保额即超赔责任保险机制。我们对于旅行社经营风险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跟踪管理,确保被保险人得到最全面、最专业的风险保障。
  
  我们的保险方案具有保险责任范围扩大、费率测算更趋合理、责任限额提高、附加险种增加、建立超赔责任机制、提供增值保险服务等主要亮点。
  
  一.保险责任范围扩大
  
  对于旅行社必须投保的基本险,除了承担原有因疏忽或过失造成被保险人接待的境内外旅游者(包括领队或导游)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以及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外,特别明确责任范围涵盖对领队和导游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旅游者由于在旅游活动中因旅行社疏忽或过失而诱发自身疾病死亡的赔偿责任、在旅游景点指定的管理区域内由旅行社安排参加的游泳、漂流、潜水、滑雪等活动造成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对旅游活动中引起的旅行社责任争议,经人民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确认旅行社承担责任而作出赔偿的赔偿责任。完全满足国家旅游总局签发的《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中要求的保险责任范围。
  
  除基本险外,我们还提供五方面附加责任险:
  
  一是列明风险特约保险,对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和食物中毒所造成的旅行社无责任的游客人身伤亡,采用无过错赔偿方式。并特别扩展了地震责任范围,另外还可通过加收保费的形式扩展承保“自由行”、“自驾游”新兴旅游方式。
  
  上述交通事故是指在基本险责任范围以外扩展承保旅游者在旅游途中乘坐任何交通工具,旅行社无任何疏忽或过错的情况下,保险人也承担赔偿责任。
  
  比如说,飞机失事造成游客的人身伤亡,旅行社应不承担任何责任,但此附加险仍对游客的人身伤亡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紧急救援保险、三是附加旅行社特殊旅游项目责任保险、四是附加旅行取消损失保险、五是附加旅行延误损失保险,通过上述责任范围的扩大,基本覆盖了各类旅行社经营风险,可以为游客提供更周到的保障。
  
  二.费率计算更趋合理
  
  对于基本险,我们根据提供的旅行社数据统计表,采用年组接总人天数这一统计口径作为测算保费的指标。针对国内社和国际社不同的经营特性,分别采用上年组团、接待和入境旅游外联、接待总人天数作为区分国内和国际旅行社不同保费测算标准的指标。同时考虑到旅行社接待业务同组团业务相比风险较小,将每100接待人天数按1组团人天数进行换算。在科学细分不同规模旅行社的基础上,本方案可以使80%的旅行社能适用最低一档的保费标准,即国内旅行社基本险保费0.8万人民币,国际旅行社基本险保费2.9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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