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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旅游局
【发文字号】 沪旅[2008]185号
【颁布时间】 2008-12-05
【实施时间】 2008-12-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294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旅游局关于抓紧推进实施本市旅责险统保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对于采取无过错赔偿方式的列明风险特约保险,同样采用上年国内旅行社组团和国际旅行社入境旅游外联总人天数作为区分国内和国际旅行社不同保费的指标。同时考虑到旅行社的承受能力以及目前旅行社已向我司投保并愿意支付的保险费水平作为基数,分别确定现有不同规模旅行社的保费标准。对于投保这一保险的客户我们将给予基本险保费30%优惠。
  
  紧急救援保险、附加旅行社特殊旅游项目责任保险、附加旅行取消损失保险、附加旅行延误损失保险也都在考虑旅行社基本情况的基础上,确定了科学合理的计费方式。
  
  三.责任限额提高
  
  在责任限额方面,我们将基本险的每人赔偿限额从原来的国内旅游8万人民币、出入境旅游15万人民币提高为国内旅游40万人民币、出入境旅游50万人民币。国内旅游每次责任限额提高为每人赔偿限额的10倍;出入境旅游每次责任限额增加为每人赔偿限额的15倍。
  
  年度累计责任限额方面,将根据不同规模的旅行社进行区分,提供国内旅行社400-1800万人民币,出入境旅行社750-2500万人民币。
  
  此外,考虑到一些旅行社的额外需求,我们能提供更高额度的人身伤亡及累计责任限额,旅行社可根据责任限额调整系数表自主选择其期望实现的保障水平。
  
  四.附加险种增加
  
  在附加险方面,我公司开发了列明风险特约保险、紧急救援保险、附加旅行社特殊旅游项目责任保险、附加旅行取消损失保险、附加旅行延误损失保险,系统全面有效地转嫁旅行社经营各个环节可能面临的风险。
  
  五.建立超赔责任保险机制
  
  我们增设公共保额即超赔责任保险机制,针对参加统保的旅行社,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一旦在基本险范围内的赔款超过其旅行社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时,可向上海市旅游管理部门申请使用公共保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300万元,累计责任限额设为人民币600万元,可以完全满足旅行社特大事件的保障需求。
  
  六.提供增值保险服务
  
  为更好地提高上海市旅行社责任保险的统保服务工作,我们除了提供以往基本的保险服务外,还将提供如下保险增值服务。
  
  (一)建立保险纠纷调解机制
  
  我们将专门成立旅责险疑难案件纠纷协调机构。
  
  “机构”邀请上海市旅游局主管部门,旅游行业协会,旅游质监所、保险公司共保体成员、法律专家、卫生局应急办等相关人员作为各方代表组成。
  
  “机构”工作职能是专门处理旅行社责任险疑难案件及重大案件的责任划分,定责定性,确定损失金额、纠纷协调等工作。
  
  “机构”的运行及相关管理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
  
  此外,为更好地为旅行社责任保险服务,我公司充分调动人力资源,积聚富有经验和能力的相关专业人才,专门建立旅行社责任保险服务团队,包括领导小组、日常服务专业团队以及旅责险理赔服务中心。
  
  (二)建立先行赔付机制
  
  对于明确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损失,预计赔款达到20万,经旅行社申请,我公司可以在确定损失的范围内预付赔款达50%。
  
  (三)建立全过程风险管理机制
  
  本保险体现了对于旅行社经营风险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跟踪管理。
  
  事前进行风险防范,通过风险评估、风险咨询、风险培训向旅行社提出风险隐患的改进建议;
  
  事中定期开展风险跟踪监控工作,考察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最大程度减少旅行社的损失;
  
  事后进行经济补偿,帮助旅行社化解风险,保证旅行社的正常运作。
  
  此外,我们还将竭诚为上海市各大旅行社提供法律后援支持、风险管理专业培训、全国范围内的理赔查勘服务、建立投诉制度、保险信息共享更多优质的服务。
  
  我公司很荣幸能成为上海市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主承保方,我们将竭诚为各旅行社提供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承保、出单、风险管理、查勘、理赔等全方位的优质服务。我们已做好充分准备,希望以自身的实力优势及丰富的承保理赔经验,竭诚为上海各旅行社提供全面、周到、优质、高效的保险服务和风险管理服务,为上海旅游业的发展、为上海新形象的树立、为上海和谐社会的建设贡献出最大的力量。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分公司
  
  2008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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