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德宏州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德政发[2008]310号
【颁布时间】 2008-12-05
【实施时间】 2008-12-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308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试点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人民政府、畹町管委,州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关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规定,根据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为使我州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推动新一轮禁毒人民战争深入开展,州人民政府决定从2008年12月起用一年时间,在全州五个乡镇开展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试点工作。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和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对禁毒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禁毒工作方针,建立健全并不断完善与《禁毒法》相衔接、符合全州实际的禁吸戒毒工作长效机制,深化和巩固禁毒人民战争的成果,最大限度地减少毒品危害。
  
  工作目标:通过开展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试点工作,不断总结提炼成功经验,建立适应禁毒工作要求的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模式,以点带面,促进我州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全面实施。使禁吸戒毒工作进一步得到巩固,戒断巩固率不断提高,吸毒人员逐年减少,社会面上无失控漏管吸毒人员,戒毒工作体系不断健全完善,为实现新一轮三年禁毒人民战争目标任务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抓的原则。按照《禁毒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及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因此,全州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试点工作作为政府的重要职责任务抓紧、抓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对下级政府年度禁毒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各级政府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在人员、经费上给以投入。
  
  (二)坚持禁毒委员会协调的原则。在州政府领导下,全州各级禁毒委员会负责协调、指导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试点工作。
  
  (三)坚持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各负其责的原则。宣传部:加强对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试点工作的宣传;财政部门:应将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试点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及时安排适当的试点经费;公安机关:按照《吸毒人员检测工作制度》规定,督促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定期到指定的辖区接受检测;司法部门: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司法所要在法律层面上给予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试点工作办公支持,同时为接受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提供法律帮助,并协助作好法律知识宣传工作;卫生部门:对接受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出现急性戒断症或其它危及生命的,开通绿色通道进行救治,定期进行HIV检测,对HIV病人和携带者进行关爱治疗,接受愿意参加美沙酮维持治疗的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民政部门:对接受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生活困难且符合低保条件人员,将其纳入低保。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接受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提供必要的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
  
  (四)坚持作为禁毒防艾进村入社工作队主要职责的原则。在新一轮禁毒人民战争中,禁毒防艾进村入社工作队已全部进驻各村社,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充分利用这支队伍,将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试点工作作为本辖区禁毒防艾工作的重要内容。
  
  (五)坚持发挥基层群防群治组织作用的原则。在前三年禁毒人民战争中,全州建立了3617支以禁毒防艾主要内容的民兵禁毒联防队、妇女禁毒防艾护村队等基层群防群治组织,在开展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试点工作过程中,要充分吸纳基层群防群治组织的力量,使之成为开展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试点工作的重要力量。
  
  三、组织领导
  
  (一)成立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试点工作领导机构。成立州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州人民政府副州长马闻担任,副组长由州政法委副书记曾学亮、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蔺汝健担任,州委宣传部、州财政局、州民政局、州卫生局、州司法局、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公安局、州禁毒委办公室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德宏州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州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试点工作。各县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督促、指导本县市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试点工作。
  
  (二)成立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试点工作办公室。开展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试点工作的乡镇和街道办事处,要成立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试点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试点具体工作。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