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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葫政办发[2008]86号
【颁布时间】 2008-12-05
【实施时间】 2008-12-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308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应对暴风雪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接上页]

  通信部门要储备必要的应急通信设备,保障抢险救灾行动通信畅通。
  
  3.3应急联络
  
  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建立联络员制度,明确联络员的工作职责、通信方式、报告程序、报告内容等,确保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沟通联络畅通。
  
  3.4预警发布
  
  气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按相关规定及时发布暴风雪天气预警信息;广播电视、电信运营企业等部门和单位,应按有关要求及时、无偿播报和转发暴风雪天气预警信息。
  
  3.5应急队伍
  
  公安、交通、建设、电力、通信、卫生、农业、动监、铁路等部门要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各种应急行动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抢险救灾工作顺利实施。
  
  4预警级别
  
  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暴风雪灾害分为四个等级,按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从重到轻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预警信号。
  
  4.1红色预警信号
  
  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5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5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较大影响。
  
  4.2橙色预警信号
  
  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较大影响。
  
  4.3黄色预警信号
  
  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6毫米以上,或者已达6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影响。
  
  4.4蓝色预警信号
  
  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4毫米以上,或者已达4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影响。
  
  5应急响应
  
  5.1响应原则
  
  暴风雪预警信息发布后,对可能出现的暴风雪灾害,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坚持先主后次、先急后缓、先重后轻的原则;坚持政府统一指挥,部门密切配合,军地联合救灾,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形成全民共同参与的联动机制。
  
  5.2响应条件
  
  暴风雪预警信息发布后,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充分预防和应对准备工作;雪情发生后,对雪情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分析研判,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全面部署抢险救灾工作。
  
  5.3应急行动
  
  雪灾发生后,应急指挥部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下发紧急通知,召开紧急会议,决定启动应急预案。
  
  各有关部门应按本预案明确的职责,组织开展除雪救灾工作。
  
  5.4响应终止
  
  暴风雪天气结束、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应急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并立即向社会公布。
  
  6灾情报告和评估
  
  6.1报告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政府是暴风雪灾害报告的责任主体,市发改委、经委、教育、公安、民政、财政、建委、交通、农委、商业、卫生、广播电视、旅游、动监、气象、通信、铁路、供电等部门,按行业归口进行调查、收集、整理、上报灾情评估报告。
  
  6.2报告时限
  
  雪灾发生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立即调查、了解、统计受灾基本情况,将初步灾情迅速报告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并跟踪了解和掌握灾情动态,及时续报受灾情况。灾情报告的时间一般不超过2小时。
  
  6.3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区、范围、强度、人员伤亡情况,交通、电力、农业、通信等基础设施受损情况和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地区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以及当地政府组织救灾的基本情况。
  
  救灾工作结束后,各级政府要及时总结、评估灾害损失、救灾情况、经验教训,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情况。
  
  7其他事项
  
  7.1奖励
  
  (1)各级人民政府对有效监测预警、预防和应对、组织指挥、抢险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因参与雪灾抢险救援工作中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7.2责任追究
  
  对不按法定程序履行工作职责、不按规定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不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7.3预案管理、解释与实施
  
  (1)本预案是市政府指导雪灾救援工作的专项预案,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修订和完善。
  
  (2)各县(市)区政府应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暴风雪灾害应急预案,并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3)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学校和街道、乡镇、社区、村屯应制定雪灾应急行动预案和各类保障计划。
  
  (4)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应急办)负责解释。
  
  (5)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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