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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通信部门要储备必要的应急通信设备,保障抢险救灾行动通信畅通。 3.3应急联络 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建立联络员制度,明确联络员的工作职责、通信方式、报告程序、报告内容等,确保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沟通联络畅通。 3.4预警发布 气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按相关规定及时发布暴风雪天气预警信息;广播电视、电信运营企业等部门和单位,应按有关要求及时、无偿播报和转发暴风雪天气预警信息。 3.5应急队伍 公安、交通、建设、电力、通信、卫生、农业、动监、铁路等部门要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各种应急行动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抢险救灾工作顺利实施。 4预警级别 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暴风雪灾害分为四个等级,按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从重到轻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预警信号。 4.1红色预警信号 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5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5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较大影响。 4.2橙色预警信号 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较大影响。 4.3黄色预警信号 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6毫米以上,或者已达6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影响。 4.4蓝色预警信号 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4毫米以上,或者已达4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影响。 5应急响应 5.1响应原则 暴风雪预警信息发布后,对可能出现的暴风雪灾害,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坚持先主后次、先急后缓、先重后轻的原则;坚持政府统一指挥,部门密切配合,军地联合救灾,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形成全民共同参与的联动机制。 5.2响应条件 暴风雪预警信息发布后,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充分预防和应对准备工作;雪情发生后,对雪情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分析研判,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全面部署抢险救灾工作。 5.3应急行动 雪灾发生后,应急指挥部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下发紧急通知,召开紧急会议,决定启动应急预案。 各有关部门应按本预案明确的职责,组织开展除雪救灾工作。 5.4响应终止 暴风雪天气结束、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应急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并立即向社会公布。 6灾情报告和评估 6.1报告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政府是暴风雪灾害报告的责任主体,市发改委、经委、教育、公安、民政、财政、建委、交通、农委、商业、卫生、广播电视、旅游、动监、气象、通信、铁路、供电等部门,按行业归口进行调查、收集、整理、上报灾情评估报告。 6.2报告时限 雪灾发生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立即调查、了解、统计受灾基本情况,将初步灾情迅速报告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并跟踪了解和掌握灾情动态,及时续报受灾情况。灾情报告的时间一般不超过2小时。 6.3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区、范围、强度、人员伤亡情况,交通、电力、农业、通信等基础设施受损情况和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地区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以及当地政府组织救灾的基本情况。 救灾工作结束后,各级政府要及时总结、评估灾害损失、救灾情况、经验教训,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情况。 7其他事项 7.1奖励 (1)各级人民政府对有效监测预警、预防和应对、组织指挥、抢险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因参与雪灾抢险救援工作中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7.2责任追究 对不按法定程序履行工作职责、不按规定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不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7.3预案管理、解释与实施 (1)本预案是市政府指导雪灾救援工作的专项预案,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修订和完善。 (2)各县(市)区政府应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暴风雪灾害应急预案,并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3)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学校和街道、乡镇、社区、村屯应制定雪灾应急行动预案和各类保障计划。 (4)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应急办)负责解释。 (5)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