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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绵阳市地震灾后城镇住房安全鉴定和震损评估实施办法》已于2008年11月26日经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五日 绵阳市地震灾后城镇住房安全鉴定和震损评估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灾后重建,规范城镇受损住房安全鉴定和震损评估工作,维护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08]35号)、《汶川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及修复加固拆除实施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和《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我市城镇震后受损住房的安全鉴定和震损评估工作,应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市政府负责全市城镇震后受损住房安全鉴定和震损评估的领导和监督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震后受损住房安全鉴定和震损评估的领导和监督工作。科技城管委会负责各园区城镇震后受损住房安全鉴定和震损评估的领导和监督工作。 建设部门、房管部门依法具体负责城镇震后受损住房安全鉴定和震损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住房安全鉴定,是指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对住房的危房鉴定、可靠性鉴定和抗震鉴定。所称震损评估,是指依据《建筑地震破坏等级划分标准》(1990建抗字第377号),对住房进行的地震破坏等级评估。 第五条 住房安全鉴定和震损评估要遵循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第六条 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得任意改变鉴定机构依照技术标准、规范,独立执业作出的鉴定和评估结论。 第七条 受损住房安全鉴定和震损评估要在震后房屋应急安全检查意见的基础上进行。 第八条 住房所有权人应定期对其房屋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发现险情要及时申请安全鉴定,并立即进行排险解危。 第二章 安全鉴定和震损评估 第九条 受损住房安全鉴定和震损评估的机构是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的建筑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单位;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三)省建设厅公布的其他具有鉴定资质的机构; (四)《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规定的政府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属第二项规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必须具备主体结构检测专项资质。 第十条 住房所有权人或委托人可书面向房管部门(或建设部门)申请危房鉴定和震损评估,也可直接委托有资质、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和震损评估。 第十一条 住房安全鉴定和震损评估组织实施主体: (一)危房鉴定和震损评估:我市既有城镇住房危房鉴定和震损评估由房管部门(或建设部门)组织实施。 绵阳城区住房危房鉴定和震损评估由市房管局组织,市房屋安全管理办公室实施;各区乡镇住房危房鉴定和震损评估,由各区房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各园区城镇震后受损住房安全鉴定和震损评估由科技城管委会组织实施。 各县市城镇住房危房鉴定和震损评估由各县市房管部门组织实施。 (二)可靠性鉴定和抗震鉴定由房屋所有权人自行组织具有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 第十二条 受理住房安全鉴定和震损评估的范围: (一)应急检查为“可以使用”的住房,属基本完好或轻微损坏,不需加固修复即可使用的房屋,可不再进行安全鉴定和震损评估;产权人确有异议的可申请安全鉴定和震损评估。 (二)应急检查为“加固后使用”的住房必须进行危房鉴定和震损评估。 (三)应急检查为“停止使用”或“危险”的住房,必须进行危房鉴定和震损评估。 (四)应急检查为“拆除”的住房可不再实施安全鉴定和震损评估。 (五)未进行应急检查的住房应进行危房鉴定和震损评估。 (六)上列需鉴定的房屋属未经有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住房,只进行震损评估。 第十三条 住房震损评估为“中等破坏”及“严重破坏”的住房在实施加固前,应按照省政府令226号的要求委托有资格的机构进行相应鉴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