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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全面摸底清查,构建信息平台 一是组织开展摸底清查。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社区居(村)委会流动人口管理办对辖区内的流动人口、出租房屋进行全面摸底清查,按统一要求,逐一造册登记、办证,建立完善资料台帐,并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 二是构建信息平台。在全面摸底清查的基础上,各有关成员单位要帮助、指导社区居(村)委会流动人口管理办通过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系统,对资料台帐实行计算机管理,建立集流动人口分类管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暂住证办理等功能为一体的综合信息平台。同时,流动人口管理办、站要加强督查,要求各社区居(村)委会流动人口管理办实行定期报送制度,及时报送辖区内流动人口登记、办证和变动以及出租房屋备案等情况,做到信息反馈及时准确,进一步提高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整体水平。 (五)建立完善机制,实行长效管理 一是规范管理,加大证件办理力度。房管部门应研究制定加强房屋中介机构管理实施办法,规范房屋中介机构的行为,使房屋中介市场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同时,负责督促房屋中介,并要求其每办一件租房事项,按规定对出租房屋及流动人口的情况进行认真登记备案,于当日通报辖区流动人口管理办,此外,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应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房管部门为出租房屋办理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后,应将有关情况通报给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公安部门在办理暂住户口登记及暂住证时,对发现没有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要将有关情况通报给房管部门。流动人口在暂住地办理、年检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时,应出示居民身份证、《暂住证》、《租赁房屋备案证明》,缺少一证,工商部门不予办理年检有关证照,并将情况通报给公安、房管部门。雇用流动人口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督促流动人口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不得雇用未申报暂住登记或者未申领《暂住证》的流动人口。对违反规定的人员和责任单位,将依据党纪政纪和运用法律、经济手段进行处理。 二是实行收支两条线,保障管理经费到位。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分级管理、分级承担”原则,分别纳入市、区(县)财政预算安排,予以保障。工作经费包括日常工作开支和专管员工资、适量的加班补助、奖金等费用。工作开展后,所收税费和其它规费上缴财政。 三是加大工作力度,实行责任倒查。凡是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工作重视不够、领导不力、督促检查各项管理措施不到位,制度不严、责任不明;工作不主动、不细致,对出租房屋底数不清、流动人口登记率低于85%;漏登、漏管严重,各相关部门协调配合不力,管理滞后;流动人口管理办专管员队伍管理松懈,不认真履行职责;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书签订不及时,落实房东的治安责任不到位,办证收费、罚没款票据管理混乱或者不能及时入帐;根据刑侦部门破案追逃的情况反馈,辖区内的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中涉嫌发生杀人、抢劫、绑架、涉枪、涉爆、涉毒等案件,经查发现属漏登、错登或管理不到位等问题要进行责任查究。 责任查究分日常例查和发生重大问题倒查。日常例查由市、区综治委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相应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按照发生问题的危害程度及性质,从社区居(村)委会开始逐级责任倒查。确属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从严追究居(村)委会、乡、镇、街和区、市相关职能部门责任人的责任,并予严肃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有关地方、有关职能部门的领导要高度重视,把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工作,确保工作有人抓、有人管,能落实;要定期召开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工作会议,认真研究解决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公安、房管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暂住证、出租房屋、责任区民警、通报协查等多项管理制度,做到有章可循。市综治委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考核和责任倒查机制,实行年度量化考核,考核结果与社区居(村)委会流动人口管理办正、副主任和专管员的奖金、工资挂钩,并作为所在乡、镇、街和公安分局、派出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及单位评先评优、晋级、晋升的主要依据之一,同时,对存在问题的责任地方和单位,实行责任倒查,视情予以限期整改、黄牌警告直至一票否决。 (三)加强督查,协同管理。市综治委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组织协调有关地方、部门的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定期听取汇报,总结推广经验,研究解决新问题,检查、督促各地、各部门落实好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各有关地方、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齐抓共管,落实工作责任。同时,要加强人口流出地与流入地的协作配合工作,建立信息互通渠道,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