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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建办市函[2007]530号
【颁布时间】 2007-07-11
【实施时间】 2007-07-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316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建设部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国建筑业协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推进建筑业企业法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关城市建委(建设厅、建设局)、司法厅(局)、建筑业协会、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建筑业协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
  
  现将《中国建筑业协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推进建筑业企业法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希望进一步深化对建筑业企业法务工作必要性的认识,发挥建筑业协会和律师协会的作用,有效推进建筑业企业法务工作的开展,提高建筑业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和依法维护权益的能力,提升专业律师为建筑业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水平。
  
  附件:中国建筑业协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推进建筑业企业法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办公厅
  
  二○○七年七月十一日

  
  
中国建筑业协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推进建筑业企业法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协[2007]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关城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律师协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筑业协会、律师协会,中国建筑业协会各直属会员:
  
  为了提高建筑业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和依法维护权益的能力,提升专业律师为建筑业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水平,促进建立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问题的长效机制,中国建筑业协会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决定建立起法律事务合作关系和协调机制,共同推进建筑业企业的法务工作。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提高对建筑业企业法务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
  
  市场经济也是法制经济。随着我国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等法律法规的日趋完善,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活动和日常经营管理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越来越多,如各种合同关系、知识产权、劳动纠纷、财务管理、质量安全管理等,都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规范。建筑业企业既要依法经营、依法管理,做自觉 守法的企业,还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由于工程建设活动的合同额通常较大,生产周期长,涉及方面较多,质量、安全及其他管理过程相对复杂,与其他许多行业相比,建筑业企业被非法侵害或有可能违法的机率往往较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更为突出。如果建筑业企业不知法、不懂法或不守法,就很有可能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得不到应有的法律保护,或是因其某些违法行为而受到法律制裁。
  
  在国外,许多大企业不仅聘请专业律师做常年法律顾问,而且在企业内部还有健全的法务机构和法务人员,将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贯穿于企业经营管理决策的全过程。在国内,一些企业也开始在自身的法务工作上起步。但是,我国建筑业企业的法务工作还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许多建筑业企业还没有认识到提高自我维权能力的重要性,法务工作意识淡薄,缺少应有的企业法务人员及工作机构,在重大经营管理决策中缺少必要的法务研究程序,往往把法务工作单纯理解为法律诉讼,一旦出现了法律纠纷,通常只能是临时聘请律师进行事后补救,致使企业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为此,抓紧开展和推进建筑业企业的法务工作,在继续做好专业律师为建筑业企业提供法律援助、提高法律服务水平的同时,帮助建筑业企业增强自身的法律风险防范及化解能力,将法务工作贯穿于企业经营管理决策及其实施的全过程,对于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维护建筑业企业和广大员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都将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
  
  二、以提高建筑业企业依法经营管理能力为重点,全面推进建筑业企业的法务工作
  
  推进建筑业企业的法务工作,包括增强企业自身的法律事务处理能力和提高专业律师对企业的法律服务水平两个方面。当前,重点是要帮助建筑业企业培养一批自有的法务工作人员,建立起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使企业做到知法、懂法和守法,提高依法经营管理和依法维权的能力及水平。
  
  中国建筑业协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要组织地方建筑业协会、律师协会逐步组建起建筑业企业法务工作专家库,形成建筑业企业法务工作的服务网络。法务工作专家库主要由熟悉建筑业企业法务工作的有关专家和资深专业律师组成。在组建地方法务工作专家库的基础上,中国建筑业协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要组建全国建筑业企业法务工作专家库,指导和推进全国建筑业企业的法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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