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建办市函[2007]530号
【颁布时间】 2007-07-11
【实施时间】 2007-07-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316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建设部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国建筑业协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推进建筑业企业法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

[接上页]

  中国建筑业协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要组织有条件的地方建筑业协会、律师协会,帮助建筑业企业培养一批懂工程、懂管理、懂法律的法务工作人员,提高其专业法律知识和实务操作能力,逐步实现建筑业企业法务人员的专业化、职业化。当前,要重点抓好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的法务工作建设。
  
  建筑业企业的法务工作人员,可分为法务总监(法务经理)、法务助理两个层次。法务总监(法务经理)应当是建筑业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总负责人,协助总经理(总裁)从法律方面指导企业相关业务的开展,并可参与企业重要的经营管理研究与决策。法务助理则协助法务总监(法务经理)从事企业具体的法律事务工作,可在企业的法务工作机构或派到工程项目经理部工作。中国建筑业协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将合作开展建筑业企业法务人员培训工作,制订培训工作规划,编制培训教材,统一培训标准,组织能力考核。
  
  推进建筑业企业法务工作,要充分发挥各地律师协会的作用,形成专业律师的服务网络,并与建筑业企业的法务工作机构和法务工作人员实现对接,有效地推进建筑业企业的法务工作。各地律师协会尚未建立建筑房地产业务委员会的,应当尽快抓紧组建;已建立建筑房地产业务委员会的,应当公布熟悉建设工程业务的专业律师名录,并采取与当地建筑业协会联合召开法务工作推进会、研讨会等方式,共同推进建筑业企业的法务工作进程。
  
  三、建立两协会的法务工作协调机制,尽快推进建筑业企业法务工作的开展
  
  中国建筑业协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成立建筑业企业法务工作协调小组,建立两协会的法务工作协调会议制度,确定相关部门及人员负责日常工作,通过两协会的协调会议,研究和推进建筑业企业的法务工作。各地建筑业协会、律师协会也应当建立法务工作协调机制,共同推进建筑业企业的法务工作。两协会要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通过试点起步,及时总结经验,逐步予以推广。
  
  
中国建筑业协会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二○○七年六月八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