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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鼓励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业。制定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业的社区服务体系规划,进一步整合社区资源,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形成推动居家养老事业发展的合力。要通过政策引导,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兴办以社区老年人为服务对象的老年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心理咨询、康复服务等业务,开展以保障“三无”、低保、高龄病残和独居空巢等老年人为重点,以服务社区所有老年人为目标的居家养老服务社会化活动。按照政府主导、中介组织、实体服务、市场推动的原则,不断完善居家养老的社会化服务机制,逐步在全州形成多层次、多形式、广覆盖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 (三)实施优惠政策,大力扶持养老服务业。要认真贯彻《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老龄委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对民间投资兴办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如:老年公寓、养老院、敬老院、托老所、养老服务中心等,在规划、建设、税费减免、用地、用水、用电等方面要与政府主导建设的养老服务机构享受同等的优惠政策;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建设养老机构的,要按照国家和云南省相关规定免收征地管理费、土地使用权登记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乡镇、村公益性的养老服务机构,经依法批准后,可以使用集体土地;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机构,免交城市建设和房屋建设的行政性收费(证照费除外)。其主要的优惠政策: 一是各县市政府要将发展养老服务业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二是各级政府要统筹安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或给予优惠政策的方式供地。三是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水、电等收费项目,按民用价格标准计费执行。申请安装水、电和管道工程的,有关单位应予优惠或减免相关费用。四是民间投资兴办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包括老年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老年护理院、老年健康中心、托老所等)实行税费优惠政策(养老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辆使用税)。五是民间养老服务机构所使用的救护与生活用车,可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报批减免养路费。六是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福利性服务和兴办的第三产业,以及单位和个人对养老事业的捐赠,按照国家现行税法规定尽可能给予优惠政策照顾。七是对社会力量参与示范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各级政府在规划、建设用地、资金扶持、设备配置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八是对开办老年人用品专营市场和老年人用品专柜的经销商免征3年个体工商注册登记、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四)完善养老服务机制。采取有偿服务、微利服务和政府救助的办法,与实施社区为老服务“163”计划和“爱心护理工程”相结合,形成多层次为老服务体系,建立以居家和社区服务为主体的温情服务、援助服务、医疗服务、教育服务、康乐服务、维权服务网络。实行政府救助、补贴和购买服务等办法,进一步做好对“五保”、高龄、特困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服务。对已接收老年人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按照入住满1个月的老年人实际占用床位数计算,每年给予每个床位不低于100元的运营补贴。其中:由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补助50元,当地财政安排50元。对在民办养老机构内安置城市“三无”对象的,当地财政可将补助上述人员的生活费转入该民办养老机构。补助费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生活、医疗、照料服务等费用标准部分的,由当地财政补足。 (五)加强为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多渠道、多形式、多途径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素质,加强培养老年医学、管理学、护理学、营养学以及心理学等方面的专业人才,提高社区及农村基层卫生技术人员的专业素质。加大岗位培训力度,提高养老服务业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服务意识和业务技能,培养一支道德好、懂技术、会管理、能力强的专业人才队伍。 四、落实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党政主导作用。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老龄工作的领导,把加快养老服务业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各级、各部门要明确工作目标和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认真解决养老服务业发展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为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提供组织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