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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口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海府[2008]90号
【颁布时间】 2008-12-01
【实施时间】 2008-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320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市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和区(含海口保税区管委会、海口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保税区、高新区)政府间的财政分配关系,更好地发挥财政职能作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 2008 年 1月起,对现行市与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以下简称财政体制)作适当调整和完善,推进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一、调整完善财政体制的政策依据和必要性
  
  自2003 年重新确定市与区财政体制以来,我市基本规范了市与区政府间的分配关系,地方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市对区转移支付力度不断加大,较好地缓解了区级财政困难,保证了各级政府的正常运转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随着我市经济体制、行政管理体制等多项改革的不断深入,现行财政体制的部分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按照《预算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和省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琼府 [2007]78号)的要求,适当调整和完善财政体制是非常必要的。调整完善财政体制,有利于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强区扩权”的决定,促进地区均衡发展;有利于提高市、区两级政府财政综合保障能力,加快和谐海口建设;有利于消除体制障碍,增强区级发展活力;有利于规范税收征管,从源头防止不正当税收转移行为。
  
  二、调整完善财政体制的基本原则
  
  (一)保证既得利益。
  
  以 2007 年为基期,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原则,在保证市本级既得利益和可支配财力持续增长的基础上,逐步缩小区域间的财力差异,适当调整收入增量,促进各级财政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适当增加区级财政调控能力。
  
  通过财政体制调整,扩大共享范围,提高分享比例,规范市对区补助收入等分配方式,提高区级政府公共产品的供给能力。
  
  (三)优化分配机制,进一步增强市、区两级政府增收节支的积极性。
  
  调整部分税务机构的税收隶属关系,鼓励区级政府培植财源,运用合理的方式增加财政收入,调动各区增收节支的积极性。
  
  (四)实行属地征管原则。
  
  在维持现行税收征管方式不变的前提下,按企业注册地所属区域划分税收收入,改变金融保险行业税收一家享有的格局。
  
  (五)力求简明规范。
  
  在确保完善财政体制目标实现的前提下,方案设计和实施办法力求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简洁透明、规范易行。
  
  (六)保持政策稳定。
  
  在一定时期内,除省级政策及涉及市、区行政区划调整等特殊情况需要相应调整财政体制外,保持政策基本稳定。
  
  三、调整完善财政体制的主要内容
  
  (一)市与区财政支出责任的划分。
  
  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合理界定市与区财政支出范围。市级财政主要承担市级政权运转和市直接管理的社会事业发展所需支出,并为市政府集中力量抓好统一规划、政策指导和宏观调节,特别是重大基础设施的建设,重大的产业布局,重点区域和重要资源的开发、保护与管理,以及跨市、区事务提供资金保证。区级财政主要承担区级政权运转和区级管理的社会事业发展所需支出,并为区级政府推动区域经济发展,进一步强化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提供资金保证。
  
  (二)市与区财政收入的划分。
  
  市本级固定收入包括印花税、车船使用税、契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资源税,按规定属于市级的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区级固定收入包括按规定属于区级的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市与区共享收入包括增值税(地方11.25%部分,下同)、营业税(地方 45%部分,不含金融保险营业税,下同)、企业所得税(地方18%部分,不含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中央企业所得税,下同)、个人所得税(地方 18%部分,不含利息所得税,下同)、土地增值税(地方45%部分,下同)和房产税等 6 项税收。市与区分享比例为:市本级分享 55%,区级分享45%。
  
  (三)按属地原则确定的税收归属。
  
  我市现行仍按行业进行征管的海口市国税局集贸分局和海口地税局建安分局的税收收入集中市级管理。按企业注册地所属区域划分税收收入,原金融保险行业按企业注册地重新划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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