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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一般企业(单位)按实际注册地划分各区征管。 2、原跨区注册、异地纳税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实际注册地界定并调整纳税机构。 3、设有总分支机构跨区经营的企业,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按实际注册地界定,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按总公司所在地界定。 2008年及以后年度新增企业按照以上原则界定税收归属。 (四)税收返还。 1、增值税和消费税返还。 市对区增值税和消费税(以下简称两税)返还额按照上划中央两税增长率的1:0.3的系数逐年计算确定(简称环比法 ),即区上划中央两税增长1%,市对区两税返还额在上年返还额的基础上增长 0.3%。用公式表示为:当年市对区两税返还额=上年市对区两税返还额×[1+(当年区上划中央两税完成额-上年区上划中央两税完成额)÷上年区上划中央两税完成额×0.3]。 2007 年市对区两税返还额按照 2007 年财政结算两税实际返还额确定。 2、所得税基数返还。 2007 年市对区所得税基数返还额按照 2007 年财政结算实际返还额确定。 (五)体制补助(或上解)。 为保证市本级、区级既得利益,以 2007 年为基期,市对区因财政体制调整影响区级可支配财力给予体制补助(或上解)。用公式表示为:市对某区体制补助额(或上解额)=按照调整前的财政体制计算的 2007 年该区可支配财力-按照调整后的财政体制计算的2007年该区可支配财力+财政体制调整前2007年体制补助额(或上解额,上解额取负数)。计算结果为正数,市对区给予定额体制补助;计算结果为负数,区对市定额体制上解。 公式中受调整财政体制影响的区级可支配财力指共享六税收入,其他不受财政体制调整影响的区可支配财力不列入体制补助额(或上解额)计算公式。 (六)增量收入补助(或上解)。 为了平稳过渡,避免财政体制调整对市本级财力产生较大影响,从2008年开始,市对区增量收入按退坡比例进行补助(或区对市上解 )。补助额(或上解额)按照 2008-2012年各区财政体制调整前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和房产税等 6 项税收所得环比净增量收入的 90%、80%、70%、60%和 50%计算确定。用公式表示为:市对某区某年度增量收入补助额 (或某区对市上解额)=上年度补助额 (或上解额)+[ (按照调整前的财政体制计算的该年度该区共享税税收所得收入-按照调整后的财政体制计算的该年度该区共享税税收所得收入)-(按照调整前的财政体制计算的上年度该区共享税税收所得收入-按照调整后的财政体制计算的上年度该区共享税税收所得收入)] ×该年度退坡比例。计算结果为正数,市对区给予补助;计算结果为负数,区对市上解。从 2013年起,市对区增量收入补助额(或区对市上解额)转为市对区定额补助 (或区对市定额上解)。 (七)市对区财政转移支付。 完善转移支付体系,优化转移支付结构,清理、规范、统筹安排各类专项转移支付,建立均衡性转移支付的稳定增长机制。 落实中央调整收入分配政策,市对区调整工资、规范津贴补贴、农村税费改革、取消农业特产税和农业税等转移支付,每年按照确定数下达。 实行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和以奖代补政策,逐步建立稳健的激励性转移支付。市级财政视当年新增财力和省级对我市一般性转移支付安排情况,综合各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状况等因素,采用统一规范的方法和相关政策进行分配,逐年增加资金额度,财力适量向困难区倾斜,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八)国家级开发区财政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保税区、高新区的发展,提升和扩大我市高新技术产业规模层次,对保税区和高新区继续实施优惠政策,其财政收支并表列入市本级核算。 1、市对保税区西移后的财政管理体制,待省确定后另行制定方案报市政府批准。2008年结算办法暂时按海府[2003]49号文执行。 2、高新区区域范围内产生的收入,市级留成部分(教育费附加、车船使用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除外)由高新区留用。 3、为进一步发挥高新区的政策和功能优势,吸引更多的高新技术企业落户园区,高新区当年财力收入未达到 2007年财力结算数的,市本级安排专项财力补足差额部分,达到或超过 2007年财力结算数的,不再给予专项财力补助。高新区当年结算数高于 2007年实际结算数的部分,优先用于偿还高新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