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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皖经明电[2008]143号
【颁布时间】 2008-12-01
【实施时间】 2008-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320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专项督查的通知

淮南、淮北矿业集团公司,皖北煤电集团公司,国投新集公司,各产煤市煤炭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在建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专项督查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08〕30号)要求和省政府安委会的安排,决定从12月1日至20日在全省开展煤矿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安全生产专项督查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目标
  
  通过专项督查,进一步推动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部署的落实,促进煤矿建设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产煤市人民政府及其各有关部门煤矿安全监管主体责任的落实,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巩固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成果,加强事故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努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督查的范围和重点
  
  1.各煤矿建设项目单位按照安委办明电〔2008〕30号文件要求进行自查。
  
  2.淮南矿业集团公司、淮北矿业集团公司、皖北煤电集团公司、国投新集公司(以下简称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各产煤市煤炭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对所属或辖区内的所有煤矿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检查。
  
  3.省经委、安徽煤监局对煤矿建设项目进行重点督查。
  
  三、督查工作时间安排
  
  1.督查工作时间:12月1日~12月20日,时间20天。其中,12月1日~12月7日,煤矿建设项目单位自查;12月8日~12月12日,各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和产煤市煤炭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全面检查;12月15日~12月20日,省经委、安徽煤监局组织对重点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进行专项督查。
  
  2.12月25日前,对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专项督查行动情况进行总结、上报。
  
  四、督查工作分组
  
  全省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专项督查行动由省经委牵头组织,成立2个专项督查组,具体分组如下:
  
  第一组
  
  组长:张海阁(省经委党组成员、煤炭办主任)
  
  副组长:张绪翔(省经委煤炭办副主任)
  
  成员:省经委、安徽煤监局、淮北监察分局有关人员。
  
  督查地点:淮北矿业集团公司刘店煤矿、宿州市金黄庄煤矿。
  
  第二组
  
  组长:朱建伦(安徽煤监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
  
  副组长:胡能应(安徽煤监局安全监察一处副处长)
  
  成员:安徽煤监局、省经委、淮南监察分局、淮北监察分局有关人员。
  
  督查地点:国投新集公司板集煤矿、皖北煤电集团公司钱郢孜煤矿。
  
  五、督查主要内容
  
  1.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程情况;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和监督体制机制情况;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浙江杭州“11.15”地铁工地重大塌陷事故的通报》(安委办明电〔2008〕28号)的情况;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及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情况;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安全协议签订及执行情况。
  
  2.项目建设、施工单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以及省政府的有关要求,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安全管理“一井一制”落实情况;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施工现场塔吊等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安装、拆卸、检测、使用和维修保养情况;单项工程施工方案、安全方案及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井巷工程开挖过程中对围岩变化、有毒有害气体的监测监控及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防突措施落实情况;冻结工程冷冻设备及系统的安全防范措施;凿井工程设备及临时提升系统的安全防范措施等。
  
  3.各产煤市人民政府、国有重点煤矿企业贯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对基建矿井事故责任者追究处理的落实情况,事故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打击事故瞒报的措施制定和执行情况等。
  
  六、督查方法
  
  1.听取被督查的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和产煤市煤炭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关于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自查情况汇报;
  
  2.查阅有关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规划、文件、会议纪要、规章制度等资料;
  
  3.现场抽查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情况;
  
  4.召开由有关煤矿投资人、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相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
  
  5.督查工作结束后,及时向各产煤市人民政府、国有重点煤矿企业通报督查情况,交换意见,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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