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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十)深化经纪活农工作。推进农村经纪人实行“企业+经纪人+农户”的经营模式,促成规模化的生产和流通体系建立。认真执行经纪执业人员备案制度,指导农村经纪人依法签订履行经纪合同,加强对经纪合同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农村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的档案。 四、强化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维护消费者权益和促进扩大消费需求 (二十一)以加强乳制品市场监管为重点,继续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市场专项整治。以群众日常生活必需的食品和季节性、节日性食品、儿童食品为重点商品,以城乡接合部、农村食品市场为重点监管领域,加强日常监管,坚决取缔食品无照经营。建立和完善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帐,在大型超市推行食品监管电子台帐。严格农村食品流动送货车的监管。强化市场日常巡查和质量监督检查,定期开展食品安全检测,依法及时退市不合格商品。 (二十二)切实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努力提高消费维权水平。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一会两站”建设,推进12315、12358维权网络进商场、进市场、进企业、进农村,努力实现消费维权网络全覆盖,方便广大消费者就近投诉。加强基层工商所调解消费纠纷工作,建立和完善消费维权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提高工商所接诉快速反应能力,拓展消费警示、维权、调解功能,着力提高消费信心,引导和促进消费者扩大消费需求。 五、积极推进职能转变,提高执法效能 (二十三)进一步转变观念,依法履行职能。以停征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市场管理费为契机,加大培训教育力度,转变监管理念、找准职能定位,提高行政执法能力,推进监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制化,努力做到建设高素质的队伍,运用高科技的手段,实现高效能的监管。 (二十四)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在市场巡查和对企业进行检查时,不得越权执法,需要请示上级授权的必须履行授权程序;在实施现场检查时,不得随便检查与经营和办公无关的场所,不得翻动与违法嫌疑物品无关的其他财物,检查完成后,要对检查所涉及的物品尽可能的复位;在调查案件行使询问权时,不得采取强制当事人留置的方式,不得采取诱导、欺骗当事人的方式进行询问,不得采取扣留身份证、工作证、驾驶证等有效证件的方式核实当事人身份;在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时,不得随意延长处理时间,不得扣留、封存与违法行为无直接关系的物品,不得在当事人或见证人不到场、不签字的情况下,强行扣留、封存物品;在履行行政处罚告知义务时,告知的处罚数额不得高于自由裁量权使用办法规定的最高限额。要广施行政指导、善用行政告诫、慎用行政处罚。认真做好行政复议工作,公开行政复议的审理过程,依法保障当事人的救济权利。认真做好案件移送工作,不得越权处罚,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责任追究。 (二十五)强化执法监督。加强内部执法监督与社会监督,全面推行工商所长向监管对象述职述廉制度和旗县工商局履职履责情况向社会通报制度,加强政务公开工作,开展执法检查和效能监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和过错责任追究,建立行政问责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