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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统一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拨付方式。对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的审核及拨付,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办法的通知》(桂劳社发〔2005〕85号)的规定办理。 (三)统一管理失业保险基金 1.基金账户管理。各县(区、管理区)不再保留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统一并入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各县(区、管理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原设立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各县(区、管理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当月征收的失业保险费存入本级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并于月底前一次性全额划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市级征收的和各县(区、管理区)划入的失业保险费全额转入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市财政部门应从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预拨2个月失业保险支付费用的备用金到市、县(区、管理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 2.基金财务管理。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规范基金财务管理,统一使用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指定的财务软件;统一使用财政管理的社会保险征缴托收凭证和社会保险基金收款收据。 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严格按照《会计法》、《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失业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工作方案,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复核、市财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 3.基金调剂管理。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规定上缴自治区级调剂金。实行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后,如失业保险基金当年收不抵支并且在动用历年结余6个月内将出现基金缺口时,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调剂金管理和使用办法》(桂劳社发〔2005〕31号)的规定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申请失业保险调剂金补助。 各县(区、管理区)当年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出现缺口时,对完成目标任务且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从2009年起无欠缴失业保险费的县(区、管理区),缺口资金全部由市级统筹调剂;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市级统筹不予调剂,缺口资金全部由当地财政解决。 4.基金移交管理。实行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后,县(区、管理区)级历年滚存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应按规定全部转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再由市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转入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由市级统一管理。 县(区、管理区)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做好失业保险基金的滚存结余、历年欠缴失业保险费等情况的清核工作,并将清核明细情况上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市财政部门。 (四)统一业务经办流程 按照《劳动和社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24号),进一步规范失业保险业务经办流程,实现失业保险登记管理、失业保险费征收、稽核、参保缴费记录、待遇审核与支付、保险关系转移、财务管理等业务经办流程全市统一;规范失业保险数据管理,统一使用自治区开发的“金保工程”失业保险系统应用软件,建立健全失业保险业务数据库,加快信息系统建设步伐,为逐步过渡到社会保障金保系统做好充分准备,达到失业保险数据实时监控的目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县(区、管理区)人民政府(管委)要明确实行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的目标和任务,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形成合力,坚持高起点、严要求,及时协调解决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推进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制度工作的顺利推进。 (二)健全目标管理制度。各县(区、管理区)人民政府(管委)要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继续将失业保险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市、县(区、管理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上级下达的目标任务,组织落实失业保险扩面、基金征缴、欠费追缴以及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和促进再就业等各项工作。 (三)建立预防失业机制。市、县(区、管理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预防失业工作机制,加强失业调控和失业预警工作,建立预防失业预测分析、预警报告等工作制度,健全失业调控监控网络,严格控制登记失业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