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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健全基金监督机制。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对市失业保险基金进行全面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内控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基金核算及内部监控,按照不相容业务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原则规范基金会计基础工作,维护失业保险基金管理真实、准确、合法、完整;审计部门要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五)健全机构管理机制。市、县(区、管理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体制不变,适当充实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力量。财政部门要将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以保证失业保险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 (六)加大对社会保障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投入,以适应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数据集中、规范管理的需要。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系统信息化建设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列入地方财政预算。 (七)本实施意见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