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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甬政办发[2008]259号
【颁布时间】 2008-11-26
【实施时间】 2008-11-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331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家乐休闲旅游业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各地根据《关于加快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发展的意见》(甬政办发〔2007〕23号)精神,采取综合措施,加大扶持力度,全市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快速发展。为进一步加强管理,实现我市农家乐休闲旅游业规范有序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科学规划,引导农家乐休闲旅游业有序发展
  
  (一)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发展,要坚持“规划先导,合理布局”的原则。市、县两级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生态市建设规划、旅游发展总体规划,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突出特色、和谐发展”的要求,高起点编制农家乐休闲旅游发展规划,避免盲目开发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二)农家乐休闲旅游规划编制必须征求国土、环保、水利等部门意见,明确禁止、限制和鼓励开发区域,实现规划引导,有序开发目的。农家乐休闲旅游经营业主负责项目建设方案的编制。
  
  (三)农家乐休闲旅游项目的设立和布局应符合规划要求,依托不同的资源区位优势,充分挖掘地方文化,体现地方民俗特色。鼓励各地依托优势产业发展多种模式的农家乐休闲旅游项目,引导农家乐休闲旅游经营户(点)适当集中,成片连线发展,形成产业集群优势。
  
  (四)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发展必须充分考虑区域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坚持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并重,坚持经济、社会、生态协调和谐发展。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取水口建设农家乐休闲旅游项目。
  
  二、落实责任,建立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管理服务体系
  
  (五)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实行“统一规划、分级指导、属地管理”的原则。市、县两级建立农家乐休闲旅游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或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领导任召集人或组长,各有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要贯彻执行农家乐休闲旅游行业管理的相关规定,负责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发展过程中重大问题的决策,政策措施的制定及管理中涉及全局性、政策性问题的协调和处置。市、县两级主管部门和镇(乡、街道)政府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农家乐休闲旅游服务管理工作。
  
  (六)市、县两级农家乐休闲旅游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农家乐休闲旅游业规划编制、论证,产业发展的指导、服务和行业管理。建立健全服务质量投诉制度。
  
  (七)从事农家乐休闲旅游经营活动应按国家规定,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法律法规规定需经相关部门许可的,应取得相应的许可。工商、环保、税收、卫生、国土、消防等有关职能部门,对申报的农家乐休闲旅游项目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主动、快捷、优质地为经营业主提供服务。
  
  (八)市、县两级水利部门应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明确禁止、限制开发的行政区域,加强日常监测。海洋渔业部门应对以海上、水上休闲渔船为载体的农家乐休闲旅游项目加强监管,严格审批制度,落实业主的安全责任,禁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渔船从事农家乐休闲旅游活动。质监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分类制定农家乐休闲旅游标准,规范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发展。
  
  (九)开展农家乐休闲旅游项目建设,经营业主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环保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应区别对待环境敏感区域和非敏感区域等不同情况,采取有控有保、灵活审慎的方法,做好相关工作。
  
  (十)农家乐休闲旅游项目的建筑、附属设施和运营管理应符合消防、安全、卫生、环保等现行的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符合相关部门的规定。各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帮助农家乐休闲旅游经营户(点)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当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经营户(点)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实施紧急处置,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公安、安监、卫生、环保、质监、农办、旅游等有关部门。
  
  (十一)各级公安、财政、物价、安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把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纳入管理范围,加强日常管理监督,指导服务。
  
  (十二)镇(乡、街道)负责农家乐休闲旅游建设项目的审核和报批,日常管理及相关问题的解决,建立健全本辖区内农家乐休闲旅游经营户(点)的登记备案制度。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发展重点镇(乡、街道),应明确分管领导,建立服务机构,落实专门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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