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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宁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南府发[2008]77号
【颁布时间】 2008-11-26
【实施时间】 2008-11-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331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四)由项目前期业主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项目用地预审手续;
  
  (五)由项目前期业主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手续;
  
  土地征收及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程序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按如下程序执行:
  
  (一)申请收购。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土地,土地使用权人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有关材料向土地储备机构提出书面收购申请。市属国有、集体和非国有工业企业申请土地收购的,需征得市经济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二)权属核查。土地储备机构对申请人申请收购的土地和地上物权属、土地面积、地上物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及是否有他项权利情况等进行实地调查、勘验和审核,并会同申请人核定纳入土地储备的具体范围界线。如有需要,土地储备机构可函请房产、国土等有关部门协助调查,有关部门应予配合。
  
  (三)委托评估。土地储备机构在完成权属核查并核定收购储备范围后十个工作日内征求规划等部门意见,并在取得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规划相关手续后七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由土地使用权人和土地储备机构共同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现值评估,地价和房屋评估结果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审核确认。
  
  (四)商定土地收购补偿价格,拟定土地收购补偿方案。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确认的地价和房屋评估结果进行土地补偿价格测算,经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后,拟定土地收购补偿方案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
  
  (五)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土地收购补偿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六)签订合同。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批复意见发布土地收购储备公告,公告期满且无异议的,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并由土地储备机构到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七)支付土地收购补偿款及移交土地。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的约定,支付土地收购补偿款,补偿款原则上用作职工安置、债务清偿、异地搬迁回建及技术改造等费用。原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的约定,向土地储备机构移交土地。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收购储备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土地收购申请书;
  
  (二)土地使用权人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三)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四)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土地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
  
  (五)经批准实施搬迁改造的企业,还需提交批准搬迁改造的批复文件及其他材料;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五条 已依法设定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申请收购储备的,必须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已被依法查封但未设定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申请收购储备的,必须经查封法院书面同意。
  
  已被依法查封并已设定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申请收购储备的,必须经查封法院书面同意并书面告知抵押权人。
  
  第十六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收购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及权属依据;
  
  (二)土地收购补偿费及其支付方式;
  
  (三)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五)违约责任及纠纷处理。
  
  第十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补偿价格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定土地不改变用途的,按原批准用途进行评估补偿,具体如下:
  
  1.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按原批准用途评估价的70%及地上建(构)筑物现值评估价进行补偿;
  
  2.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按原批准用途剩余年限评估价及地上建(构)筑物现值评估价进行补偿。
  
  (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定土地可改变用途的,按以下标准进行评估补偿,并不再对地上建(构)筑物另行补偿:
  
  1.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按新规划土地用途评估价的50%进行补偿。
  
  2.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按新规划土地用途评估价的60%进行补偿。
  
  第十八条 对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整体或部分生产区搬迁改造的工业企业,新投资的符合国家行业投资强度要求及《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规定的单个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可根据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按以下标准进行评估补偿,并不再对地上建(构)筑物另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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