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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加大投入,建立旅游产业发展扶持激励机制 (一)完善政府旅游公共基础服务设施的资金配套政策。 对旅游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有关规定由投资主管部门立项批准实施。对具有示范性、引导性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可由市区两级政府按适当比例配套。整合相关专项资金支持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在安排建设资金时要提高用于旅游发展重点项目建设的比重,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加大政府对旅游发展和旅游设施建设的引导性投入。 增加对旅游宣传推介、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示范性、导向性重点项目的资金投入与补助,强化对重点项目的引导、配套和扶持。对政府拟实施的重大旅游基础设施项目可通过整合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其他相关建设资金、银行贷款、利用外资及企业自筹资金解决,并在旅游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土地使用、税费征收等方面予以支持。建立政府奖励机制,对重大文化旅游项目、重大旅游活动、创新旅游产品和对旅游产业发展做出杰出贡献的企业(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鼓励社会资本投入。 充分利用《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京办发〔2006〕30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36号)以及市级招商引资各项政策,通过实施山区、浅山区优先发展旅游,矿山、非煤矿山关停并转后向旅游产业调整的土地使用、税费等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旅游景区的开发和重大旅游项目的建设。 (四)创新旅游投融资体制。 拓宽融资渠道,创造条件扶持有带动效应的旅游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或进入证券市场融资。加强银企合作,以资源换资金,运用“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等模式,进一步拓宽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的融资渠道。建立旅游重点项目招商引资项目库,加强对旅游基础设施项目的重点推介,认真落实优化旅游投融资环境的相关政策,以大项目为载体,以企业为平台,以资本为纽带,吸引知名大企业、大财团以及民间资金参与旅游开发建设,使旅游产业成为社会投资的热点和重点,推动旅游资源向旅游资本转变,实现资本与资源的最佳结合。 四、明确职责,确保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建立北京市旅游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各有关部门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北京旅游产业发展。市旅游部门要做好相关政策的研究制订和协调统筹工作。市发展改革部门要与旅游部门共同研究制订旅游重点项目指导目录,加大对旅游产业基础设施和重点项目的投入,制定鼓励性政策和措施支持旅游企业进行节能减排改造,并根据项目规模明确资金渠道。市财政部门要在市及区县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根据旅游产业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并通过贷款贴息、项目补贴、政府重点采购、后期奖励和培育等形式,创新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提高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市规划部门要加强规划管理,监督管理好旅游资源开发和旅游项目建设。市交通部门要做好全市交通规划与旅游规划的衔接,积极配合旅游部门建立旅游集散中心、旅游咨询服务中心、游客服务中心。市统计部门要建立完善旅游统计制度,定期开展对重点旅游住宿设施、旅游景区(点)、旅行社的统计监测工作。市规划、国土、税务、工商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与旅游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在调整土地性质优先发展旅游、对重点扶持发展的旅游企业实行优惠政策、旅行社经营体制改革等方面的具体措施。市文化、体育、文物、园林、商务、工业、农业、水务、会展等部门要利用现有的行业、部门政策,制定结合自身优势促进旅游发展的具体措施。市公安、城管执法、交通、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等部门要严格执法,不断改善首都旅游市场环境。市外事、对外宣传、新闻出版等部门要在城市形象宣传、宣传品制作、重大对外宣传活动等方面与旅游部门工作紧密结合,做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市机构编制部门要适应旅游产业发展需要,进一步研究本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职能配置,加强旅游队伍建设,推进旅游产业发展。 各区县政府要高度重视旅游产业发展,建立相应协调机制,根据区域旅游资源条件和发展基础,研究制定促进本地区旅游产业发展的规划,制定相关政策,明确发展思路和目标,采取有效措施,大力促进旅游产业持续、快速、协调发展。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