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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长府办发[2008]73号
【颁布时间】 2008-11-25
【实施时间】 2009-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332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帮助困难群体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妥善解决接近法定退休年龄、生活困难的基本养老保险中断缴费人员,特别是国有、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问题,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让更多的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险,保障其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在试点取得经验的基础上,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针,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政策方针,按照长春市“十一五”发展规划和民生行动计划的要求,坚持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逐步推进。工作中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基本养老保险全覆盖方向
  
  “十一五”期间,不断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努力做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金持续稳步增长,按时足额发放。同时,要积极开展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研究探索适用不同收入群体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办法,到“十一五”末,基本建立适应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各阶层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城镇养老保险体系,实现基本养老保险的全覆盖。
  
  (二)坚持单位和个人缴费为主体
  
  参保范围内的各类单位要将职工的养老保障问题作为法定义务,按照国家、省、市政策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外埠企业驻长春分支机构要按规定及时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各类有经济收入的个体工商户、城市自由职业者及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个体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缴费坚持权利和义务对等,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所有参保者一视同仁,缴费和待遇直接挂钩,多缴多得。
  
  (三)坚持政府对特困群体实施帮助
  
  按照基本养老保险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在以单位和个人缴费为主体的前提下,政府对已参保中断缴费的特殊困难群体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提供适度帮助(以下称“政府助保”)。今后一个时期,政府助保主要采取政府贴息贷款和政府承担风险、个人还本付息的低利率贷款两种方式,以确保特殊困难群体退休后的基本生活。
  
  (四)坚持分类实施,逐步到位
  
  政府帮助困难群体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先从国有、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接近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开始,逐步推广到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条件逐步成熟后再向其他困难群体扩展。在助保标准上要根据不同职业身份、年龄、困难程度的轻重缓急体现差异,采取不同方式,分步骤实施。贴息贷款按照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的下限提供,有贷款意愿的人员须先具备一定缴费年限、缴纳一定比例养老保险费后,其余部分予以贷款。
  
  二、实施范围
  
  通过贷款方式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主要对象为接近法定退休年龄、以个体身份参保的生活困难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纳入实施范围。
  
  (一)因国有、集体企业改革、转制、破产等原因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已参保但由于生活困难中断缴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超过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人员。
  
  (二)具有长春城市户口的“4050”人员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家庭月均收入500元以下,已参保缴费5年以上,但由于生活困难中断缴费的人员。
  
  三、实施办法
  
  政府助保政策根据实施范围内人员的不同条件具体实施:
  
  (一)符合实施范围第(一)项的人员继续执行《长春市生活困难人员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政府贴息贷款暂行办法》(长府办发〔2007〕52号),由贷款经办银行提供优惠利率贷款,财政补贴贷款发放阶段的利息并承担还贷风险。借款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在保证基本生活(退休当年长春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0% )的前提下,每月以养老金偿还贷款。
  
  1.申请贴息贷款人员各年度缴费均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下限)为基数核定,参保人员贷款缴纳当年保险费时本人自行缴纳600元(低保人员凭低保证明可全额贷款),其余部分办理贴息贷款。
  
  2.贷款发放期间的利息由政府全额承担,借款人自领取养老金后,在保障基本生活的前提下开始偿还贷款的本金和领取养老待遇之后的银行贷款利息。
  
  3.借款人退休后在偿还期内死亡尚未还清贷款本息余额的,先由按规定返还的借款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余额偿付,不足部分由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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