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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符合实施范围第(二)项的人员由贷款经办银行提供优惠利率贷款,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0%执行,由借款人员自行承担贷款利息。借款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在保证基本生活(退休当年长春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0% )的前提下,每月以养老金偿还贷款。借款人员退休后在贷款偿还期内死亡尚未还清贷款本息余额的,先由按规定返还的借款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余额偿付,不足部分由财政承担。借款人员各年度缴费基数可以按社会平均工资的60%、80%、100%自主选择。 符合享受贴息贷款条件、要求按高于下限标准缴费的,也可根据下限和高于下限两个部分的不同额度申请两种方式贷款。 四、有关要求 帮助困难群体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是政府履行职责、关注民生的具体体现,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研究制订具体的实施意见和办法,抓好落实。财政部门要切实保证政府贴息和风险补偿资金落实到位,跟踪资金使用效益。银行等金融机构要从关注民生构建和谐社会大局出发,给予积极支持。社会保险部门负责制订具体实施意见,做好宣传动员,审核参保条件,办理参保手续,提供一站式办公场所,协调各方面抓好落实。民政、统计、督查等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本《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 本《实施意见》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